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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中精神抚慰金赔偿

作者:戴海      来源:本站     浏览:

【部门简介】交通事务部业务主要包括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代理、车险非车险业务纠纷、人寿、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代理、工伤案件以及其他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代理等。我们的专业团队在交通事故、车辆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工伤事故及其他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客户解决了大量的保险理赔疑难案件。我部门的口号和宗旨是"让有理的人打得赢官司,让经济有困难的人打得起官司"。我们专注于为伤者维权!


【问题提示】

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往往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特别是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已被判处了刑罚,死者近亲属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当支持?

【案情介绍】

2015年4月18日,刘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遇张某驾驶电动车载乘配偶屈某,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后轮、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右前部与电动车刮撞,造成张某及屈某当场死亡且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调查,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张某及屈某死亡后,因赔偿问题各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夫妻双方亲属起诉肇事司机刘某和车主兼雇主刘某某以及车辆承保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两死者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肇事司机刘某被判处刑罚。

【笔者观点】

本案中刘某与车主刘某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刘某驾车致张某和屈某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对此,可以认为刘某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法律规定,车主刘某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刘某承担了刑事责任,张某和屈某父母子女可否要求刘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且听解析,但张某和屈某父母子女向车主兼雇主刘某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得到支持,况且车主刘某某在庭审中也愿意承担精神抚慰金,因此赔偿就更合理合法了。

【法律解析】

首先,刘某虽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纵观《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从现有的法律体系完全可以得出因交通肇事罪这一罪名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纯的民事诉讼皆应赔偿精神抚慰金的结论,推论如下:

《刑诉法解释》第155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如果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该条款确定了对人身损失的赔偿和严格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人身损失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规定的各项损失。且该解释第16条明确规定,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可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精神抚慰金。

综上,可以推论出因交通肇事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其次,法律的效力和体系解释以及法律适用原理均可作为交通肇事案件中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依据。

理由一: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只适用于一般的犯罪行为,不包括交通肇事罪。规定出台的时间早于《侵权责任法》、效力位阶低于《侵权责任法》。同时,2001年最高法出台了《精神赔偿司法解释》、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10年《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精神抚慰金。

理由二:《刑诉法解释》第138条与第155条的法律适用应当是前与后、普通与特别的规定,根据法律的体系解释应当特别法优先,对于交通肇事罪这类案件应适用《刑诉法解释》155条之特别规定。

理由三:根据举重以明轻及民法轻法与重法的适用原理,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造成伤残都会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精神抚慰金,那么如果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了呢? 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远比一般侵权行为严重,前者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而后者却不能,显然,该情况下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逻辑及常理,有悖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最后,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且二者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前者属于公权力范畴,不等于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民事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为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刑、民、行责任并存情形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各自独立、互不影响。

综上,笔者认为

一般的刑事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罪名,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是有法律依据的,正如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作为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这样一种特殊的犯罪应当结合《刑诉法解释》第155条、《道交法》第76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4、第16条、《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22条等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赔偿和支持,尤其是在民事责任主体多于刑事责任主体时(如雇主责任、无偿帮工、共同侵权等),应当支持权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样才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更能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