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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新规解读及整改要点

作者:柳卫攀      来源:本站     浏览:

为解决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另类子公司”)(以下合称为“直投子公司”)在专业经营、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问题,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6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及<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16]25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同时废止。本文将结合直投子公司的业务现状对新规的部分重要内容以及相关整改要点进行解读。


直投子公司的分类管理

按照专业化经营的原则,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和另类子公司,但是一类业务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子公司经营,且子公司应当专业运营,不得兼营,各类子公司均不得开展非金融业务。

整改点1:私募基金子公司和另类子公司的业务划分

在《通知》发布之前,证券公司一般是通过其直投子公司及直投子公司下属机构直接、或通过其直投子公司及下属机构发起设立直接投资基金间接进行另类投资,资金来源可能同时包括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但是,根据《通知》规定,私募基金子公司只能从事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关的业务,其可以直接管理私募投资基金,也可以通过设立基金管理机构等特殊目的机构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另类子公司主要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1]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因此,如果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存在一个子公司经营一类以上业务的兼营情况,证券公司应当以拆分、不再新增相应业务等方式对直投子公司的业务进行划分,不可兼营。

整改点2:另类子公司下设机构的清理

根据《通知》规定,另类子公司不得下设任何机构。如果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在《通知》发布之前是由其另类子公司出资设立的,应当以出让子公司股权、解散子公司等方式进行整改。

整改点3:直投子公司股权架构的清理

根据《通知》规定,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另类子公司原则上均不得超过一家,且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直投子公司,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其他方式变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直投子公司。如果证券公司存在多家直投子公司经营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或另类投资业务的,或者存在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以其他来源的资金全资设立直投子公司等情形的,应当以出让股权、解散清算等方式进行整改。

直投子公司的业务规范

整改点4: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机构的规范

根据《通知》规定,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等特殊目的机构,应当持有该机构35%以上的股权或出资,并拥有管理控制权,且该下设机构只能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果私募基金子公司对其下设机构不拥有管理控制权或者出资未达到比例,应当以受让股权、增加股东表决权、增加董事席位等方式进行整改。如果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机构除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外还经营其他业务的,应当以不再新增相应业务等方式进行整改。

整改点5:私募基金子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的规范

根据《通知》规定,自有资金在私募基金子公司或其下设管理机构设立的单只私募基金中的投资不得超过该只基金总额的20%。如果私募基金子公司或其下设管理机构以自有资金对该机构设立的单只基金的投资金额超过该只基金总额的20%(该等情形在实务中较为少见),应当以出让基金份额等方式进行整改。

整改点6:另类子公司投资资金来源的规范

根据《通知》规定,另类子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基金业务,因此其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如果另类子公司存在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情形,应当不再新增业务,存量业务不得开放申购或追加资金,不得续期。

整改点7:直投子公司管理人员的合规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18条规定,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具有5年以上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经验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应当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因此,私募基金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在人数、经验、守法等方面均应当符合该等要求。但是《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并未在该方面对另类子公司提出要求。

整改点8:直投子公司的禁止性行为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15条至第17条对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机构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定,如闲置资金不得投资于除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之外的投资标的等。《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第16条至第18条对另类子公司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定,如不得融资、不得投资于高杠杆的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等。其中,关于两者共同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也较多,如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和贷款,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财务投资的除外,不得在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或挂牌企业的辅导机构等角色后向该企业进行投资等。直投子公司应当根据该等规定对现行业务进行梳理和规范,如果违反该规则的,应当以不再新增业务等方式进行整改。

直投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通知》强化了证券公司对直投子公司的控制,强调证券公司母子公司合规及风控的一体化管理,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整改点9:证券公司的管理控制力

证券公司应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监高,确保对直投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力;将合规和风控纳入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将子公司的业务全面纳入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范畴;督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类子公司在人员、机构、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办公场所等方面保持独立性;加强交易行为的日常监控;强化人员管理,做好风险隔离、利益冲突和风险防范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子公司同时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另类子公司同时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和上市证券投资业务的,均应当参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规定,建立严格的隔离墙制度体系。另类子公司负责投资决策、投资操作和风险监控机构及其职能应当互相独立,账户管理、资金清算、合规风控等应当由区别于投资运作部门的独立部门负责,形成前中后台相互制衡的机制。

《通知》的其他一些变化

相对于已被废止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通知》作出的其他一些变化仍值得关注。如在投资管理方面,《通知》取消了关于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的规定,《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对私募基金子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不再作出规定,《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则只要求另类子公司建立投资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机构,明确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健全公司组织架构,明确各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完善投资论证、立项、尽职调查、投后管理等业务流程,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再如在私募基金子公司闲置资金投资标的方面,删除了投资标的可以为“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进行债券逆回购”的规定。又如在负债经营方面,删除了“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为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的,可以负债经营。直投子公司非全资下属机构、直投基金负债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实质上《通知》是禁止直投子公司负债经营。最后,如跟投方面,取消了跟投的比例限制,投资管理团队的跟投机制由直投子公司自行确定。

注释:

[1]《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12年修订)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一、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

二、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三、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

四、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

五、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以上分析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本所及本所律师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