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旨在研究平行进口汽车推广和发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以探讨规范和完善平行进口车监管的对策,尤其是中美双边贸易摩擦加剧的形势下,很有意义。
(文章较长,缩减后分三期发表)
摘 要 :平行进口汽车正在加快步伐进入我国市场,凭借其自身的优势,逐步赢得部分消费者的关注。但在消费者初试之时,却也呈现出部分内在缺陷和监管制度之短板,导致消费者维权案件频发。这些问题是由历史渊源、技术成分、管理制度和监管能力所组成,但其解决的关键,就是出台一套行之有效的、专业的法律法规来对我国平行进口汽车进行全流程规范和监督。同时根据现实情况,得出现阶段我国平行进口汽车经营过程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平行进口 规范 对策
五、平行进口汽车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统一专门的法律制度缺位
汽车的平行进口缺乏强有力的配套法律制度支持。平行进口汽车的引进和运营过程,必然会涉及到各个层面和各级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需要一部统一和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控和监管。此外,平行进口汽车还会关联现实的法律法规,例如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市场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针对平行进口汽车的法律法规,现今更多的是停留在政策层面,尚未出台关于汽车平行进口的具体规定,更谈不上部门与部门法之间的统筹监管。实践中做法很不统一,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统一,效率低下。平行进口汽车的开放已成定局,然而对于平行进口在法律法规上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这对作为贸易大国的我国而言无疑是一大缺失。尽快寻求在立法层面上对汽车平行进口与运营行为做出具体的规定,现已呈现紧迫态势。
(二)原有既得利益格局的冲击与对抗
1.由于平行进口汽车损害了总经销商以及4S店的既得利益,他们纷纷开始采取措施施压。国外厂商会通过调整发动机排量来增加汽车平行进口的难度,众兴行名车的市场总监表示,去年9月份2015款宝马X5上市时美规车的排量还只有2.979L.,而从今年1月份起国外主机厂就将新车排量变成了3.004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国家根据车辆的排量进行征税,2.5L-3L的车型按照66.19%的标准征税,超过3L就要按照95%的标准征税,就宝马X5而言,平行进口车商的成本就要增加11万左右,使得平行进口车最大的成本优势荡然无存。而美规车在平行进口车中占了较大比例,由此极大限制了中国平行进口车的车源,不仅如此,很多国内4S店也纷纷降价,打折促销,使得平行进口汽车的处境愈加艰难。
2.进口零部件被4S店所垄断。作为对平行进口商挤占其市场的报复,国内许多4S店经常拒绝为平行进口车辆提供零部件或者借机收取高额的服务维修费用。而国外总经销商也多以限制汽车零配件转售价格等方式来达到垄断的目的。美国最高法院在Leegin案判决中引用的调查结论和欧洲学者的经济学分析,都已指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固定转售价格本身通常会导致经销商之间价格竞争受到削弱,终端销售价格高于无此类限制的情况,损害消费者利益,这对于平行进口车辆的购买者而言是极不公平的。
3.部分品牌车辆不可享受全球联保。由于不同跨国厂商在对待平行进口的问题上态度不一,所以导致部分品牌的车辆无法享受全球联保。如奥迪公司明确表示对平行进口车不提供全球联保,奔驰公司表示其虽提供全球联保但并不与“三包”挂钩,而路虎公司则要求非中国版的车型必须到4S店注册后才可入网接受保修,这无疑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而对于国外厂商来说,中规车才是销售主力军,因此并不赞同平行进口汽车,往往通过加强对国外经销商的管控来控制出口量。因此,让国外主机厂承担售后几乎不可能。
(三)平行进口汽车的来源与改装程序不明
1.进口来源不明:由于平行进口车来源国众多,技术质量标准不一,平行进口车“中东版”、“欧规”、“美规”、“加版”、“墨版”等称呼,并不代表进口来源国,而是代表主机厂生产指定销往那些国家并适应当地气候条件、检测标准及交通法规的车型。标准法规的符合性是保证车辆运行安全的基本条件,不同于常规进口车,平行进口车无论是“中东车”还是“美规车”均按当地标准制造,直接销往中国势必有一系列法规技术问题,主要表现在GB7258、GB4785等标准以及排放法规要求的符合性以及产品的一致性上,如关键零部件(发动机、变速箱、轮胎)型号规格的一致性,里程表单位、仪表盘指示器、安全警告标识、雾灯的配置数量、转向灯的颜色、号牌板的位置等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2.改装内容不明:目前我国平行进口汽车主要通过改装车认证方式进入国内,这些车辆在国外改装厂需按照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改装。在口岸检验检疫局监管中心经常发现不符合我国标准和法规的情况,如将一些未经认证的汽车通过伪造证书进入国内,部分车辆存在仪表盘、警示标识等不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现象,以及存在没有改装或部分改装等行为,以达到降低海外改装成本的目的,甚至有修改发动机编号和旧车重新进口的严重违规行为。
(四)平行进口汽车售后服务不易
1.平行进口汽车售后的客观问题:据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平行进口汽车的售后服务问题是令顾客最忧虑棘手的问题。在2017年4月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经销商和供应商应如实标明配件信息,明示生产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明确收费标准、售后服务技术政策、“三包”信息等。同时还规定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为其他车辆提供售后服务,这就使得平行进口汽车的售后服务可以委托给各品牌汽车专业经销商。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发布,依然未能完全解决平行进口汽车的售后服务问题。首先,在三包问题上,平行进口汽车享受的“三包保险”较中规车有隐藏条件,这主要体现在购车后获得的三包手册里,保险内容在此会做详细列明,平行进口车购车者需遵守一些条件,如限制其须在规定时间内去指定4S 店保养,若未依约定时间就不能享受该三包保险。其次,平行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质保与后期维修缺乏一定保障。当平行进口汽车零部件需要更换或者维修时就得去4S店,因为平行进口汽车并未获得其生产商的销售及维修授权。最后则是该零配件与中规车零配件并不通用,这就导致了其配件质量的不确定性。4S店在进行维修时通常都是在国内找同质量或和原厂标准不一致的产品予以替代,或其他渠道的零配件,这就会导致平行进口汽车的维修质量大打折扣,进而与消费者预期要求有所差距。
2.平行进口汽车售后的主观问题:这则是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平行进口车的“三包”通常是指:保修、更换和退货。“三包”合同规定,销售商开具发票之日起三年或者六万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享有正常的保修、更换和退货服务。保修范围为整车,但部分易损零部件除外,如:灯泡、电池、火花塞、保险丝、制动盘、雨刮片、后视镜片等(以实际合同条款为准)。自贸区销售车辆都会要求客户购买整车质保。整车质保分为三大件质保和整车质保两种。三大件质保主要是对车辆的主要零部件购买的保险,如对汽车底盘、发动机、变速箱等三大件购买的保险就是三大件质保;整车质保,顾名思义,就是对整辆车购买的保险,如整车包修三年或者六万公里(先到为准),整车包退、包换有效期为两年或者五万公里(先到为准),易损件保修期1个月或者2000公里(先到为准)。在中国,目前规定是开具最终汽车销售发票的公司为客户提供质保服务。平行进口商作为进口主体基本不承担售后服务责任,更无法履行产品三包、召回等义务。作为总经销商往往在受到竞争压力的冲击下,以平行进口车数据信息不掌握等种种理由推脱售后的服务责任,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更有可能由于车辆缺陷无法召回而承担交通事故风险。
(五)平行进口汽车认证模式和油品的非兼容性
1. “小3C认证”认证模式:国内非中规车型进口商无法取得某款车型的授权总经销商资质,只能以某款车型的改装车名义进口,以国外某改装厂的名义进行备案和3C认证,这种非境外生产企业发起的认证或非境外生产企业授权总经销商发起的认证的3C认证,业内统称“小3C认证”。改装车要大批量进入中国,也需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也就是3C认证。改装车做的认证,就叫“小3C”。我国平行进口汽车认证一直沿用“小3C 认证”模式,种种弊端严重束缚了我国汽车平行进口的发展,如原厂授权很难获得、一张证书500辆车的数量限制导致成本太高、工厂审查困难等。并且小3C车有些就是彻头彻尾的美标车,或是中东版的车辆,而认证时的质检程序和项目也较为简单,美标车进入中国在美国属于非法行为,容易导致贸易纠纷,中东版的车辆在油耗和尾气排放上,也与现行政策不符。我国对此提出放宽工厂授权、解除数量限制、简化工厂检查要求等措施,并发布了《平行进口汽车认证管理要求(试行)TC11-2016-03》,简化了原车型获证和基础车型获证的型式试验,但对未获证的基础车型还需进行全项型式试验。如果某车型在国内已有中规车,则不需进行型式试验。如果是改款车型,若基础车型已获得认证,只需进行不同的项目试验即可,避免进行重复试验。但如果在国内没有基础车型,则需进行全项试验,并进行工厂审查和原工厂检查。而进行原工厂检查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不太容易实现,因此将来国内平行进口车型应该都是和中规车类似的车型,其余车型只能小批量进入国内。这会导致我国进口车型的多样化受到一定限制,违背了我国放开进口汽车市场的初衷。
2.平行进口车发动机使用我国油品的兼容性:进口车因油品问题导致事故,近年来多有发生,平行进口车也不例外。从公开信息显示,欧盟要求汽油硫含量不超过10μg/g,烯烃含量不大于18%,芳烃含量不大于35%,而我国高级别的汽油(国四)控制指标为硫含量不超过50μg/g,烯烃含量不大于28%,芳烃含量不大于40%。专家表示,油品不同,使用效果则表现为发动机燃油系统积碳和输出功率、操控性能的差异。目前,平行进口的汽车皆为美规车或中东版,不可能也没有条件对汽车的油品进行本土化适应性开发与测试,没有通过标准的3C认证,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相关隐患。
(六)«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现行平行进口汽车试行方案,存在法条竞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须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第三十、三十一和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第四十条还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但是,现阶段我国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方案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一些诸如平行进口汽车生产、改装、交易和售后全运营流程不清晰的特征。改装即视为生产制造的环节之一,理论上可视为,平行进口汽车都应该是已改装的车。但其生产商或改装商是何人?这点在全运营流程中不明确?在汽车进报关环节,普遍出现进关报关时的标识与规格与先前的不一致的情况。在汽车销售环节,有销售方式或模式违规或非法行为,导致误导消费者或虚假欺骗性质行为之存在。在此基础上,如何界定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出现问题之后的维权活动?这些现实状况都与我国以上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如果不加以规范和管控,势必会严重侵犯广大消费者的核心利益,也会严重干扰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随着平行进口汽车大量引进,和平行进口汽车快速进入终端消费市场,不排除会存在有消费者明知平行进口汽车在法律上的“先天性”缺陷,主动采取故意或有意的方式,提起法律诉讼的行为,这极有可能会引发一系列具有轰动效果的法律纠纷。因此,现阶段我国平行进口汽车试点运营方案的确存在客观的法律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