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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我国平行进口汽车制度的思考与建议(上)

作者:彭震      来源:     浏览:

      感谢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信任,很荣幸参加了平行进口车调研课题组。李沐副局长多次带队深入企业和园区调研,亲自数次修改稿件,保证了文章的高度和质量。该文已发表在《学习导刊》和《湖南市场监督管理》杂志。

文章旨在研究平行进口汽车推广和发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以探讨规范和完善平行进口车监管的对策,尤其是中美双边贸易摩擦加剧的形势下,很有意义。

(文章较长,缩减后分三期发表)

     摘要:平行进口汽车正在加快步伐进入我国市场,凭借其自身的优势,逐步赢得部分消费者的关注。但在消费者初试之时,却也呈现出部分内在缺陷和监管制度之短板,导致消费者维权案件频发。这些问题是由历史渊源、技术成分、管理制度和监管能力所组成,但其解决的关键,就是出台一套行之有效的、专业的法律法规来对我国平行进口汽车进行全流程规范和监督。同时根据现实情况,得出现阶段我国平行进口汽车经营过程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平行进口  规范  对策

      “平行进口汽车”是指在汽车生产厂商授权销售体系之外,由除总经销商以外的其他进口商从境外进口的汽车,与国内授权经销渠道“平行”。平行进口汽车品牌类型大多是国内进口高端汽车品牌畅销车型,是由汽车生产商按照非中国地区标准生产的汽车。该类汽车与按中国规格生产的汽车主要在于转向灯颜色不同、方向盘位置不同、配置不同、安全系数不同、操作系统语言不同、以及不符合中国4S店保修标准等等。此类汽车由汽车经销商通过自由贸易方式从国外平行进口到国内然后进行销售,不由4S店统一进行销售。可理解为,区别经品牌厂商授权,按照中国规范设计发往中国市场的进口车为“中规车”,平行进口汽车为“非中规车”,或按其进口地、版本不同,可分为“美规车”、“美版车”、“中东版车”等。

一、我国引进平行进口汽车的起因与发展

(一)我国引进平行进口汽车的缘由

我国汽车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扩大,整车进口关税逐步下降,极大地促进了进口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整车进口量年平均增速近30%,世界主要跨国公司品牌均已通过进口渠道进入国内市场。

2005 年4 月1 日起,我国施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我国进口车的销售以总代理和授权经销商的形式运行,原来同一品牌多家进口商同时销售的局面发生了变化,改变为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唯一的总代理,再建立各自的授权经销体系。总经销商实现了对进口车资源、渠道及定价的全面垄断,成为进口车经营链条的全面掌控者,总代理经销模式是造成进口汽车暴利的主要原因。

除了总代理经销模式外,我国进口汽车还存在一种平行进口模式。尽管这些车辆在进口到中国时都按规定缴纳了各种税赋,但由于是非汽车厂商正式授权进口的,而且销售体系也与品牌授权模式不同,因此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合法但不合规”的灰色地带。

(二)我国平行进口汽车政策的演变

2014 年8 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其中规定,平行进口汽车经销商不再受备案制度限制,完全合法化。

2014 年11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调整汽车品牌销售的规定,加紧在上海自贸区率先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

2015年1 月7 日上海市商务委发布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的通知》正式下达,上海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这也意味着平行进口汽车终于得到了国家政策的认可。

2015年以来,国家各部委先后出台了对汽车平行进口产业的扶持政策。2015年12月,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CCC认证改革试点措施的公告》,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简化平行进口车准入政策。

2016年3月,商务部等八部委印发《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对平行进口汽车涉及的CCC制度改革、落地保税政策、进口许可证等进一步予以明确,汽车平行进口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为平行进口车解决了核心问题;国家力推在自贸区进行平行进口车销售试点,并陆续颁布相关促进措施,吸引了更多的经销商和资金流入。

2016年9月23日,商务部等七部门下发《关于四川省等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建函〔2016〕797号),四川、新疆、福建、上海、天津、广东享受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政策。按照海关相关要求,自贸区及平行进口试点口岸的进口汽车享受保税仓储3个月。同时,按照认监委2015年38号公告要求,自贸区内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企业,可以享受放宽制造商授权文件要求、调整认证模式(取消非量产车认证模式数量要求)、简化工厂检查要求(境内改装) 等优惠政策,对于平行进口商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2017年4月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平行进口车发展进一步松绑。《办法》鼓励多种模式的创新,把更多的权利交给市场,允许非授权经销商作为合法的销售主体,为平行进口车提供了有利的政策支持。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制约平行进口车发展的关键短板之一——售后服务,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补足。

随着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多种模式并行的汽车流通形式提供了保证,将有利于平行进口车一系列售后质保等服务的保障。与此同时,各大平行进口车经销商也开始与保险公司、汽车维修厂等展开合作,实现保障平行进口车售后服务的目的。另外,2017年5月,商务部表示,2017年将加快扩大试点,试点范围也将在目前9省市的基础上继续扩大,不只是试点企业在不断增多,还将加快复制推广平行进口车试点经验,形成全国全面开花的局面。

二、平行进口车有哪些优势

我们通常认为相比常规进口车,平行进口车的优势存在于以下四方面。

(一)车型种类多:可以满足不同消费人群的多元化或个性化的需求。例如老款经典车款、柴油版车辆都可以销售与购买。但这些类型的车款与车辆,现今我国仍有限制进口的相关规定。此外,一些尚未在国内销售的豪华跑车、皮卡、房车车型,也可以在平行进口车经销商处购买。

(二)价格低:由于常规进口车价格需要考虑厂商和各级经销商的利润,一般价格都偏高,而且由厂方控制,消费者比较被动。而平行进口经销商从国外直接购买车辆,不用通过厂商,成本也较低,价格比较自由,所以一般的平行进口车比常规进口车价格要低10%-20%。

(三)车款配置优:由于常规进口车价格较为昂贵,所以很多车型与国内厂商合资推出国产车型,拉低与国外版同级别车型的价格差距,但是在配置方面做出较多的妥协,国人常称为“减配”。而平行进口车在国外直接购买,各种配置均为原装版本,不会有价格因素使之降低配置。而且配置的多元化也能满足不同消费者的客观或潜在需求。

(四)提车时间短:海外新车上市后,有时会因为部分汽车厂商战略规划、国内认证等原因未在中国上市。但作为平行进口车来说,在这方面就有着天然的优势----自由在海外采购后,再运至国内销售,省去较长一部分新车提等的时间。除尚未进入国内的海外新车外,大多数车型在走完相应手续后,就能立刻提走。如果没有走完手续,最长也只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可提车。

三、我国平行进口汽车引进的现状

(一)保税区和自贸区

目前国内进口车口岸共14个整车进口口岸,从近两年口岸进口数据看,全国整车进口高度集中在天津、上海、黄埔3个口岸,其进口量大体各占全国整车进口量的三分之一,而且还在呈不断上升趋势。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形成以天津、上海、黄埔为中心的北、中、南三大整车集散地,而其他口岸的进口数量寥寥可数。2013年天津港进货41.5万辆,连续三年全国第一。据资料2013年全国平行进口车为8.4万辆,2014年上升到10万辆,2015年已经突破11万辆。2015全年进口汽车约115万辆,其中平行进口汽车占进口车总量已超过10%。2015年全国平行进口车中天津口岸占据74.88%的份额,其后的分别是青岛、大连、福建、上海、宁波、广州,份额分别是7.21%、6.26%、3.46%、2.52%、1.58%、1.46%。可以预见在“新常态” 经济形势下,2016年进口汽车市场尽管继续下滑,但因平行进口车所具有的市场补充作用, 其所占进口汽车比例会持续增加。

(二)网络电商

随着平行进口车辆概念的逐步普及,网络电商也陆续开始售卖平行进口汽车,现今一些如汽车之家商城、一猫汽车商城、99买车网等电商平台已经开始运营。此外一部分较大规模和实力雄厚的电商平台也已经试水开拓平行进口车的相关业务,如天猫、京东等大型电商平台中的平行进口车官方旗舰店。

四、国外平行进口汽车的政策与法规

目前,国际上各不同法域国家对“平行进口”汽车已做相关规定并适用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拟借鉴全球三大“平行进口”汽车生产和销售地区。

(一)日本

日本在汽车平行进口方面建立了包括政策、认证、组织等方面完善的管理体系,制定了汽车平行进口相关政策,在《关于流通领域交易行为的相关反垄断法实施指南:汽车流通适用手册》中明确要求跨国汽车企业不得阻碍汽车平行进口贸易并提供售后服务保障。针对平行进口汽车认证制定了《平行进口汽车审查要领》,明确规定了平行进口汽车认证实施细则,并依据法律政策逐步简化和放宽认证要求。为了规范和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行业健康发展,日本汽车平行进口商组织成立了海外车辆输入协同组(FAIA)行业协会。

(二)美国

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对于平行进口的态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19 世纪80 年代Apollinaris Co. v. Scherer 案确立了开放允许的态度;到20 世纪20 年代,A. Bourjois & Co., Inc. v. Katzel 案逐步转为全面禁止;再到Weil Ceramics And Glass, Inc. v. Bernard Dash 案和《海关条例》第133.23 条允许有例外情形。根据《海关第19 号联邦条例》第133. 23 条款的规定,在符合以下例外条件的情况下,平行进口将被允许。其一,产品上具有详细的标示说明,以至不会令消费者产生混淆; 其二,产品系经美国商标权人授权后才投放于海内外市场的。在著作权领域,美国联邦最高院有在2013 年的KIrtsaeng v. John Wiley &Sons,Inc 案中明确了“作品权利用尽原则”的国际标准。美国没有专门针对平行进口汽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各州都有自己在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法律。具体到汽车领域,消费者可以通过非正式争端解决机制、仲裁或诉讼进行维权。只要满足“柠檬法”的规定,消费者只要将汽车维修收据寄给各州下属的消费者协会,就可以根据要求换车或退款。此外,消费者即使仲裁败诉,仍可进行诉讼。

(三)欧盟

欧盟采取的是“区内平行进口合法化”的实践。根据早先的《欧共体商标一号指令》第7 条第1 款规定,以及后续的欧盟法规则,欧盟只接受欧盟区内的平行进口,针对欧盟区外产生的平行进口,欧盟持否定态度。如1998 年的Silhouette 案便认定了商标权人在欧盟以外的销售行为并不导致其权利在欧盟市场内用尽。

欧盟《2010年纵向协议豁免条例》、《2010年汽车行业豁免条例》对平行进口而来的汽车的售后市场也做了相关的规定。主要规定了汽车制造商不可滥用保修条款,所有的汽车维修商都有权取得汽车制造商维修保养技术信息,各个配件制造商有权利在所有产品上使用自己商标。任何在欧盟成员国内销售的汽车都可以得到制造商一年期的泛欧洲保修,有的制造商甚至将保修期延长至两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