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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华律师代理某房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作者:何国华      来源:     浏览:

2003年3月25日,某房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建筑公司对房产公司的八个单位工程进行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壹亿壹仟万元,双方对开工时间、工程内容、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

建筑公司一审起诉称,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保质保量的完成了施工任务,双方确认结算总金额为112 297 741.99元,但房产公司仅支付工程款83 277 407.25元,尚欠工程款29 020 334.74元。要求房产公司除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外,还应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合计2058923元。

一审过程中,房产公司没有委托律师代理,在举证和庭审过程中均处于被动。一审法院的判决完全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价格调节基金、甲供材料费用、审计费用、消防检测费用、工程定额测定费用、整改费用等甲方代扣代缴的费用以及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反而判由房产公司承担,对于房产公司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房产公司在一审中吸取教训,委托具有十年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经验的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国华律师代理二审,何国华律师一方面利用其多年的房产实务经验,多次与二审法院法官积极沟通,对工程款及抵扣款进行了详细说明,最终获得二审法院法官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何国华律师代理房产公司作为原告将该建筑公司作为被告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因严重延误工期赔偿房产公司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并且要求建筑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及时交付相关资料和图纸,协助备案。

何国华律师勤勉务实的工作品格加上其一系列丰富的代理技巧,使该建筑公司面临很大的压力。经二审法院法官支持调解,双方调解结案。房产公司不仅不用承担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并且价格调节基金等甲方代扣代缴的费用、乙方应承担的费用等均全部在工程款中扣除;对于工程备案,双方各自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推进备案进程。通过何国华律师的代理,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双方矛盾有效化解,其也为委托人房产公司争取了最大权益,延缓了付款时间,化解了房产公司面临的一场危机,何国华律师的工作得到房产公司的高度评价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