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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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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潘志勇
职位:专职律师
邮箱:pzygzs@163.com
电话:13873119526
传真:
个人网站:

湖南省知名律师,资深企业法商风险管理专家、高级咨询顾问、高级风险管理师。现任湖南省政协委员、湖南省工商联(总商会)常委、长沙市营商环境监督员、长沙市监察委特邀监察员,湖南省咨询业协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

业务领域

擅长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商风险管理,合同风险防控与交易管理,危机事件应对与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经济刑事辩护等业务。

工作经历


1996年至2000年任国办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担任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2000.03-2010.06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执业律师,历任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总裁、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主任。2009年被评为湖南省直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潘志勇律师早在2000年率先在湖南省律师界提出企业法商风险管理理念,在担任我国南方最大的现代化山地牧场湖南南山牧场总法律顾问期间,曾参与发起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谋划湖南南山牧场的国企改制,组建湖南南山食品集团,并先后担任集团法律顾问、总经理、董事长。潘志勇律师在实践中摸索出企业法商风险管理的经验,积极践行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法治湖南理念,在2011年7月11日参加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强主持的专题会上为把民营企业法律援助制度纳入《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方案建言献策,此举得到了周强书记的充分肯定。会后周强书记与潘志勇律师留影并勉励:“让我们一起共同努力推进法治湖南建设。”

特色服务----企业法商风险管理

潘志勇律师团队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创建了企业法商风险管理体系,该体系通过对服务企业的法律风险调查,找出企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点,并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级别、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出具法律风险识别报告,针对风险识别报告制定预防、控制与解决方案,为企业建立合理全面的法律风险预防与控制体系,从而使企业的法律风险处于一种可控状态,做到“未病先防,已病防变”,使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的发展真正做到保驾护航。

经典案例:

一、湖南南山牧场“国企改制”涉嫌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2000年11月湖南南山牧场党委报经中共城步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对下属湖南南山营销有限公司及长沙捞刀河乳业资产进行 “国企改制”。潘志勇律师受聘担任改制总法律顾问,协助南山牧场党委于2001年2月完成改制工作。组建民营企业“湖南南山营销有限公司”、“湖南南山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南山乳业有限公司”即“南仔乳业集团”。潘志勇律师在第一次股东大会被推选为监事会主席。

公司由于遭人诬告陷害,2001年5月由湖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指令城步县公安局以“国企改制”涉嫌经济犯罪立案侦查。对包括董事长孙某,总经理王某,财务总监黄某,财务部长杨某等在内的中、高级管理人员12名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冻结了“南仔乳业集团”全部银行存款和帐号,导致“南仔乳业集团”全面停产、瘫痪。因城步县公安局的错误定性,误导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1年6月12日下发“湘府阅[2001]54号”文,决定在6月底前对“南仔乳业集团”的三家公司和“南仔”品牌予以取缔,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案件由于涉及“南山牧场”与上市公司“亚华种业”的股东矛盾,又是“国企改制”的典型案例,当时颇受国内企业界和众多媒体的关注。

“南仔乳业集团”面临生死攸关的困难时期,潘志勇律师被临时股东大会推选为“企业管理委员会主任”,代理董事长。在上访自救的过程中,潘志勇律师依法指出城步县公安局“以个人涉嫌经济犯罪而冻结公司法人银行存款和帐号是严重违法的”。该法律意见被省人大内司委采纳,并专函责令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同时,依法向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国务院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湘府阅[2001]54号”文关于“6月底前取缔南仔品牌、吊销三个公司”的决定。通过国务院法制局的介入,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答复“湘府阅[2001]54号”文系行政指导性文件,不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此举有效的帮助“南仔乳业集团”获得合法生存的条件,增强员工的信心,迅速恢复生产。

潘志勇律师组织通程辩护律师团在长达三年的办案过程中,为当事人及公司出具了多份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逐级进行无罪申诉。无罪辩护意见,被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采纳。由于潘志勇律师的成功运作,湖南南山牧场“国企改制”经济犯罪系列案件当事人全部无罪。现城步县人民检察院已分别对当事人孙某等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三年来,以潘志勇律师为首的决策层,审时度势、正确决策,领导“南仔乳业集团”迅速度过难关。以每年度翻番的发展速度,在2003年度成长为销售收入过亿、纳税过千万的大型乳品企业。现“南仔品牌”被省工商局评为“著名商标”,公司被省人民政府确定为“湖南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娄底东方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件

东方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名下的主要资产在建工程东方财富广场项目于2015年年底停工,东方公司经营停滞。2018年4月10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13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娄底东方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方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于2018年4月28日以(2018)湘13破14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担任东方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自进场后,开展了债权审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债权人会议等工作。目前东方公司破产案件已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娄底中院于2022年8月22日以(2018)湘13破1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娄底东方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破产重整案重整程序。

三、和一集团法商风险管理案例


湖南和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一集团)是一个产业多元、跨地区性的集团公司,业务涉及酒店业、房地产业、旅游业等领域, 子孙公司纵横全国1 4 个地级市。2 016年5月,和一集团资金链断裂, 引发严重债务危机,大批债权人通过起诉、闹事、曝光等各种途径讨债维权, 前往公安机关指控和一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侦察。

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潘志勇律师团队临危受命,接受公司托管,为和一集团提供企业危机管控服务。经过为其一星期的法商体检和尽职调查,和一集团资产主要以自有产权酒店与未完工地产项目估 价,现金流匮乏; 负债的暂估金额为15.8亿 元,资产难以在短时间内变现,有明显丧失清 偿债务能力的可能。但经潘志勇律师团队研究发现, 和一集团的项目和资产优良,具备盘活和提升资产价值的空间,可以 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帮助企业脱离困境。针对和一集团的现实情况, 潘志勇律师团队制定出了相应的重整方案, 积极与各方债权人沟通, 主动请求政府、法院和湖南省工商联的指导。最终各方达成共识,和一集团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通过 执行重整方案实现和一集团资产的保值增值,2018年年底,和一集团顺利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批准,现已经进入重整执行阶段。

此外,和一集团重整案件入选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典型案例白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