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代理了一些工伤待遇的案子,单位在员工入职时缴纳了社会保险,员工发生工伤后未享受工伤待遇,有些案件法院判决单位垫付人社局应支付的工伤待遇,有些案件法院判决单位配合员工去人社局申领工伤待遇。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先看下面两个案件:
案件一
某科技公司在员工入职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入职一年后,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科技公司随即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在提交工伤认定材料时,公司发现员工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发生事故的时间不符,便中止了工伤认定。后,员工本人申请了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因员工在职期间未从人社局领取工伤待遇,离职后立马走法律程序,主张工伤待遇,法院判决单位先行垫付人社局应支付的工伤待遇。
案件二
某商业公司在员工入职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入职一年后,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商业公司为员工申请了工伤认定,但未将工伤认定决定书给员工一份。因员工在职期间未从人社局领取工伤待遇,离职后立马走法律程序,主张工伤待遇。庭审期间,员工收到了人社局转账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法院判决单位配合员工去人社局申领工伤待遇。
类似的案件,为什么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一致?
律师意见
类似案件,法院判决结果不一致,关键在于单位是否主动申请工伤认定。案例一中,单位主动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当发现材料有误后,停止了工伤认定,法院认为,因单位未主动申请工伤认定,导致员工无法从人社局领取工伤待遇,故判决单位先行垫付人社局应支付工伤待遇。案例二中,单位主动为员工申请了工伤认定,只是未将工伤认定决定书给员工,法院认为,单位主动申请了工伤认定,且员工在庭审期间收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就是具备领取工伤待遇的条件,故判决单位配合员工去人社局申领工伤待遇。当然,不管是案例一还是案例二,应由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还得支付。
律师建议
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目的在于减轻单位的风险,当员工受伤,单位不确定员工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毕竟,单位凭自己的主观判断中止工伤认定,当员工被认定工伤时,人社局支付的工伤待遇得由单位先行垫付,人社局的钱可不是那么及时支付的。
后记
案例一中的单位,至今还未从人社局领取垫付的工伤待遇,因为湖南省统一工伤申报系统,长沙市人社局需将原来的申报数据迁移至新系统,在数据未迁移之前,人社局官网查不到工伤申报信息,故不会支付工伤待遇。可谁知道数据什么时候迁移完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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