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你可能遇到过朋友向你借车,基于友情也许你不假思索就同意了,甚至你觉得这根本就不是应该考虑的事,朋友间借个车,太正常了,车钥匙拿去就是,车开走就是,至于开车去干什么,谁开车,都没问过,好像问多了就不像朋友,会伤了朋友感情;但也可能有人遇到朋友借车时,会有所犹豫,不太想借,有那么一点担心,想多问几句,但才问一两句,朋友答复的蛮好,就不知道问啥好了,车最终还是被不太情愿的借走了。当然,车也有没被借走的时候,但又总感觉可能得罪了朋友,因此,心情似乎有那么点、那么点……。好了,不说多了,其实我是想和大家谈谈借车给朋友的风险,当然主要是说说法律风险咯。至于借车不按时还,把借去的车抵了债,或者自行卖掉了等借车人的道德风险,有时间的话,我们以后再聊。
借车给朋友最大或者说是最常见的法律风险,应该是朋友在驾驶所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牵连到出借车辆的你。可能你听人说过:法律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追究的是肇事司机的责任,不再追究车辆所有人的责任了。这使你觉得你只是因为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担责后,你下年的保费费率会上涨而已。确实,根据机动车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原则,在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合法转移(如出借)给他人占有时,车辆的借用人已成为机动车运行支配者与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当首先被确定为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者。但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还有“风险开启理论”,因机动车的运行对周围环境(人和财产)具有高度危险性,从而开启这一“危险源”的车辆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应本审慎原则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否则,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在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很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程那么在出借车辆时你应尽哪些注意义务呢?先让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通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程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通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通程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程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程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程现在,我们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归纳一下出借车辆时的注意义务,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通程一是所拟出借车辆是否可以上路行驶。车辆不能上路行驶的情形有:已报废车辆;拼装车;有缺陷、有故障车辆;无牌、套牌车辆;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没有行驶证、未依法车检的车辆等。故此,只要你的车辆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时,表明你的车辆依法不能上路行驶,如将该类车辆出借后发生交通事故,则你将承担或极大可能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通程二是借用人是否具有不适驾的情形。借用人不适驾的情形有:没有驾驶证、驾驶证过期、被暂扣或者所借车辆不属其准驾车型;借用人处于已饮酒、醉酒状态;借用人服用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借用人身体处于疲劳等不适驾状态;借用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其他不宜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如情绪过分激动等。如你将车辆出借给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朋友,而他在驾驶时又发生了交通事故,则你同样将承担或极大可能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通程好了,这下你该知道车辆是不能随意外借的吧。当你的车辆存在上述问题或者找你借车的朋友存在上述情形时,你应该理直气壮向他说:“朋友,我不能借车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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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
本文仅就借用人的用途为合法情形而言,出借人如明知借用人因非法用途借用车辆时,应予拒绝,否则,因此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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