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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可不知的社会保险知识--104.5维权专栏

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为了“开源节流”,通常不愿意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用现金补助的形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此举是否合法?且由小编为您娓娓道来。

1、企业能否与员工协议约定以现金补助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务中,不仅是企业不愿意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也出于各种考虑,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和员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可见,企业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企业以现金补助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免除其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员工不要求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或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可知,企业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拒绝。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这样的协议或承诺是无效的。

3、企业购买商业保险能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商业保险属于企业自愿购买的范围,而社会保险是企业和员工必须依法缴纳的保险。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但不能代替社会保险。

4、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否起诉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网《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以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可知,员工不能起诉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

5、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1)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劳动监察大队核实后,要求企业限期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2)如企业为未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企业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6、企业已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对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年限发生争议,员工可否去法院起诉企业?

企业已经为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只是因为双方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发生争议,这种争议归根结底还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而,员工不能去法院起诉企业。

7、企业能否不为“停薪留职”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规定,“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此,“停薪留职”人员在停工留职期间,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企业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8、如果员工不配合企业办理社会保险,企业怎么做?

(1)如员工已在其他地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参保证明,同时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员工。

(2)如员工故意或自身过错导致无法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提交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以及不予提供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