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注意哪些常见问题?--104.5维权专栏
甲与乙是生意伙伴,2010年11月1日,乙以做生意为由向甲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为一年,借期内月利率为3%,未约定逾期利息。2010年11月11日,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付至乙方账户。后借期届满,乙方未依约还款,甲方多次找乙方催讨未果,2013年10月后,乙方完全联系不上。无奈之下,甲方于2014年3月诉至法院。
Q1:本案中,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答、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结合本案,甲乙双方借款合同成立的时间是2010年11月1日,合同生效的时间是甲方向乙方实际银行转款之日,即2011年11月11日。也就是在哪一年的光棍节之日合同生效了。
自然人与金融机构、小贷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一般自合同签订时生效,除非合同约定了附生效条件,既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
Q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或约定不明的,是否应计算逾期利息?若计算则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答:分两种情况讨论: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
结合本案中,鉴于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息,而借期内利息为36%,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24%,如果贷款人向法院提出了请求借款人按借期利息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故法院会判决将24%的年利率作为支付标准,而非年利率36%。
Q3:此案是否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
答:未超过。合同借款期限最后期限2011年10月31日,普通债权的两年诉讼时效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甲方在甲方在借款期满后一直在向乙方主张还款(也就是一直在主张债权),后来是因为乙方拒绝联系,消失不见,甲方才得以提起诉讼。所以我认为,甲方在2014年3月份起诉,未超诉讼时效,其诉权受法律保护。
Q4、利息是否可以事先在本金中扣除?
答:不可以。我们承办的几起民间借贷纠纷,出现了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现象,比如李某与丁某借款纠纷案中,贷款人提供的证据借款借据上就显示:借款金额为100万,借期两年,月息为2分。但事实上经法院查明贷款人出借借款时就已经事先把第一年的利息24万扣除掉,实际出借给丁的金额为76万,借据上将实际借款与第一年利息作为借款总金额。法院最终依法认定的借款本金是以实际出借的金额76万为准。
Q5、借款合同、欠条、借条、收条的区别
上述字据是民间借贷中都是最常见的字据凭证,虽在名称上相差无几,但是各自的证明对象和证明力却大不相同。
(1)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借贷双方曾经有过借款的意思表示,并不能直接证明借款已经给付的事实。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两个要件,即双方当事人有“借贷合意”和“借贷给付事实”,二者缺一不可,而“借款合同”仅是代表借贷的合意。如果借贷双方只有“借款合同”而没有其他证据,原告还须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凭证,否则很有可能被法院以借贷关系不成立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在只有“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其证明力偏弱。
在这里有必要提醒一下大家,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务必保留好相关付款凭证,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款,转账后及时让对方出具“借条”,不建议以现金出借,因为取证困难。必要时可以通过录音或者短信等方式留存证据,便于以后维权。必要情况下,付款时有见证人在场,如果当场未及时出具“借条”的,记得要在日后及时补收“借条”。
(2)“借条”又称为“借据”,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后,由借款人出具的一种用于证明已借款事实的凭证。常见的“借条”格式一般为:今借到某某100元,借款人某某,时间。“借条”可以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最强有力、最直接的证据,因为“借条”不仅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借贷合意的形成,还能证明出借人已经向借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由于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加之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已经还款但是没有索回“借条”的情况,甚至是被对方强迫打“借条”等特殊情况的存在,此时仅凭一张“借条”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还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确实已经支付了借款。因此有必要提醒大家要注意留存相关付款、收款凭证。
“借款合同”与“借条”的区别。借款合同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借条”可直接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了借款。因此,大家千万勿将“借款合同”作为“借条”来使用,否则赔了夫人又折兵。
(3)“欠条”是指当事人为确定债权而出具的法律凭证,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常见的格式是:“欠条:今欠某某100元。欠款人,某某人,时间。”“欠条”只能证明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至于“欠条”的成因,可能是基于借贷关系而产生,也可能是因为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而产生。“欠条”的证明力弱于“借条”,“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院出示“借条”,便能证明其对借款人享有债权,简单陈述借款事实即可,无须对债发生的原因进行举证,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对方当事人一般很难进行抗辩或者抵赖。但如果原告向法院出示的是“欠条”,还必须向法院陈述“欠条”形成的原因,如果对方反驳、抗辩、否认,则“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表明“欠条”的成因。此时“欠条”只能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那么,
那么,“欠条”和“借条”主要区别在哪里呢?“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的凭证。而“欠条”是证明一切因经济关系而产生欠款这一纯粹金钱债权关系事实的法律凭证,其范围远远大于“借条”。
(4)那么,什么是“收条”?收条是一方当事人在收到财物、款项后为对方当事人出具的履行凭证。其本身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某种给付行为这一客观事实,重点强调“收到”这一事实行为,并不能直接证明给付行为发生的原因、性质以及法律后果。双方发生给付行为的原因有很多,不仅包括借款、还款、还包括赔款,货款、代收款等。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虽然“收条”的证明力偏弱,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定“收条”的重要作用,“收条”作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重要凭证,在结合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那么,针对“收条”,我们应注意些什么呢?如果“收条”持有人仅以“收条”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对人归还借款,在通过其他途径仍然无法查清给付行为是基于何种事实发生地情况下,法院很可能会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例如:甲借给乙5万块钱现金,乙给甲开具了一张5万元的“收条”。后来,乙拒不归还5万块钱,甲仅凭该“收条”把乙起诉到法院,结果乙否认借款一事,最后因证据不足,无法查明借款事实,法院判决甲败诉。(律师支招)大家可以吸取一下甲在此案中败诉的教训,理由其实很简单,因为在乙拒不承认该债务的情况下,仅凭一张“收条”是无法证实“乙欠甲5万块钱钱”这一事实的。因此,提醒大家“收条”和“借条”不可以替代使用哦!
(5)“收条”和“欠条”的主要区别
“收条”是指,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收到个人或单位交付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证,用于证实已经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而“欠条”是指,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字据凭证,用于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
由于时间有限,节目中有所侧重、有所遗漏,还请听众朋友多多包涵。希望大家通过收听本次节目,能够对借款合同中常见法律问题、“借款合同”、“借条”、“欠条”和“收条”四种字据有一个初步了解,并能够在日后的经济交往过程中活学活用。
谢谢!感谢大家的收听!
近来民间借贷纠纷成为了法院常见案件受理类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