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商品房交付时间的约定,若开发商超过期限交付商品房的,除有合同约定的例外情况和不可抗力原因外,一般认定为延迟交付房屋。延迟交付房屋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但事实上真是按约索赔这么简单么?
现实生活中,延迟交房已屡见不鲜,而通常开发商在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延期交付责任也大多不会明确提及,当买受人遇到这样问题时,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今日小编与您一同探讨。
首先,小编认为买受人应当彻底摒弃被动等待的思想,在合同约定交房期限届满时,积极与开发商进行交涉,了解延期的原因是不是合同约定的例外情况或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并对开发商进行合理催告。这是我们积极维权的开始,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协商环节。
其次,买受人在焦急等待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开发商利用你们想要尽快取得房屋所有权这一心里,而提出与其签订免除对方延迟交付责任或者是提前收楼等让权协议,这样往往容易造成钱交了,房没住上,还不能找对方追责的“三无”尴尬局面。所以,买受人切记不要因为一时的心急而疏忽大意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最后,若是情况疑难复杂,为了维护您的合法利益,小编建议您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