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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看透保证金质押

作者:通程律师事务所      来源:本站     浏览:

一案看透保证金质押

--金融大讲堂之银行法律服务系列之五公司与金融部

金融大讲堂的介绍

保证金质押是指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担保。当发生质押合同约定情形之时,贷款银行有权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担保方式。我国《物权法》以及最高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仅明确了质权人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对保证金的特定化、交付方式以及占有公示等质押要件的认定,并未予以明确,从而导致在法律适用上认识不一、发生争议甚至出现纠纷。那么如何规范办理保证金质押呢?下面我们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公布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质权确认之诉案进行分析探讨。


一、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1、2009年4月7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农发行安徽分行”)与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长江担保公司”)签订《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长江担保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营业部开立担保保证金专户,账号为2033****9511,用于缴存保证金且保证金的缴存金额不低于贷款额度的10%,担保专户的余额因任何原因而小于约定额度时,长江担保公司应在接到农发行安徽分行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补足前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可以中止《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项下的贷款业务。长江担保公司的担保范围为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长江担保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处开立担保保证金账户,账号为 2033****9511。按照协议约定缴存规定比例的担保保证金,并为相应额度的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农发行会计科目中,设置有“405保证金存款”一级科目及“40501结算保证金、40502企业经营风险保证金、40566外汇保证金、40599其他保证金”二级科目。案涉保证金在“40196其他单位存款”科目项下进行核算。自2009年7月至 2012年12月,上述账号发生一百余笔业务,有的为贷方业务,有的为借方业务。

2、2011年12月1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张大标诉安徽省六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长江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张大标的申请,对长江担保公司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1495.7852万元进行保全。该案判决生效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1338.313257万元划至该院账户。农发行安徽分行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于2012年11月2日裁定驳回异议,并告知农发行安徽分行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1月,农发行安徽分行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二)争议焦点

1、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质押合意,质权是否设立?

2、保证金账户资金的浮动是否影响金钱以特户形式特定化的认定?
(三)法律分析

1、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质押合意,质权是否设立?

(1)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在《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里明确约定:长江担保公司在农发行安徽分行营业部开立担保保证金专户,账号为2033****9511,用于缴存保证金且保证金的缴存金额不低于贷款额度的10%,担保专户的余额因任何原因而小于约定额度时,长江担保公司应在接到农发行安徽分行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足。农发行安徽分行作为开户行对长江担保公司存入该账户的保证金取得控制权,长江担保公司不能自由使用该账户内的资金;长江担保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农发行安徽分行有权从该账户中扣划相应的款项优先受偿的合意。该合意具备质押合同的一般要件,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第85条关于金钱质押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2)金钱质押作为特殊的动产质押,不同于不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金钱质押生效的条件包括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方面。

长江担保公司于2009年4月3日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开户,设立的账号为2033****9511,与案涉《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的账号一致,即双方当事人已经按照协议约定为出质金钱开立了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

保证金专户开立后,长江担保公司按照每次担保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向该账户缴存保证金,该账户亦未作日常结算使用,故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金钱以特户形式特定化的要求。此外,占有是指对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事实状态,因案涉账户开立在农发行安徽分行,农发行安徽分行作为质权人,取得对该账户的控制权,实际控制和管理该账户,符合出质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的要求。故案涉质权依法设立。

2、保证金账户资金的浮动是否影响金钱以特户形式特定化的认定?

(1)保证金以专户形式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案涉账户在使用过程中,账户内的资金根据业务发生情况虽处于浮动状态,但均与保证金业务相对应。除缴存的保证金外,支出的款项均用于保证金的退还和扣划,未用于非保证金业务的日常结算,即上诉人农发行安徽分行可以控制该账户,原审第三人长江担保公司对该账户内的资金使用受到限制,故该账户资金的浮动仍符合金钱作为质权的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农发行安徽分行与长江担保公司之间虽约定按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缴存保证金,但长江担保公司所缴存的保证金并非是为具体某一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农发行安徽分行对进入该账户内的资金均依法享有质权。故不能理解为农发行安徽分行在长江担保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时只能按缴存的保证金数额扣划,否则协议关于担保专户余额小于约定额度时,长江担保公司应予补足的约定即没有实际意义。

(2)至于“405保证金存款”与“40196其他单位存款”会计科目同属于银行内部的会计核算方式,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对特户的外在形式也未作出规定,故不应当以此作认定该保证金账户未特定化。

(四)判决主文

1、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合民一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对安徽长江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账户(账号:2033××××9511)内的13 383 132.57元资金享有质权。


    二、如何规范保证金质押行为? 

(一)法律依据

1、根据《物权法》(2007)第210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2、《物权法》(2007)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8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二)规范措施

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合法合规设置保证金质押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

1、签订主合同并使其生效;

2、出质人与债权人达成质押合意的书面条款;

3、金钱特定化并移交债权人占有。

其中,金钱特定化是指:

(1)依照约定为出质金钱开立保证金专户,该保证金专户应当与保证金业务相对应,只用于保证金的缴存、退回和扣划,不得用于非保证金业务的日常结算使用;

(2)依照约定向保证金专户存入相应的保证金。为防范保证金专户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风险,保证金专户的命名应当明显可识别,以体现“物权公示原则”。此外,保证金以专户形式特定化并不等于固定化,账户因业务开展发生浮动不影响特定化的构成。

移交债权人占有是指:

(1)该保证金专户应当开立在债权人处,债权人应当取得对该账户的控制权,实际控制和管理该账户;

(2)出质人无权使用该账户内的资金。

    公司与金融部简介:公司与金融部是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部门之一。是一个专注于为银行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基金、投融资企业及其他公司类法人、非法人机构等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意见;为资产证券化、各类债券发行、私募基金投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金融融资租赁等设计交易模式、提供尽职调查及法律意见;并与其它金融中介机构合作,设计投融资方案,防范企业投融资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帮助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股权交易所挂牌上市,为上市公司定增、融资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为公司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股权转让、债转股等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制定公司终止、解散、破产清算方案等;同时兼具其他民商经济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的专业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