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下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律师座谈会。来自全省的10名律师代表与30余名检察官面对面,畅谈如何更好地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效推进和保障修改后刑诉法、民诉法的贯彻实施。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游劝荣,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谈敬纯出席并讲话。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卢乐云主持会议。
潘志勇律师作为律师界的代表受邀参加了本次座谈会,并在会上就检察机关“关于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出了建议案。潘律师以其亲自代理的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行怀化市中方县信用联社与薛祖喜、怀化地区方图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纠纷(1996)怀中经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1996)怀中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错误执行案外人廖庆华金丰大厦二楼房产与新化法院执行颜国平与康映灿、鄢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案【(2012)新法民一初字第75号、76号、77号】,错误执行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资产四百余万元两个案件为切入点,指出基层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出现的一个具体问题,即基层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对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处理,侵害了案外人的财产权,也剥夺了案外人的诉讼权利。这样的错误执行行为在基层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大量存在,也是“执行乱”的典型表现。出现“执行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民事执行活动缺乏有效监督。因此,潘律师提出我们在客观上不仅需要从法院内部强化执行分权基础上的民事执行权的有效监督,更需要从外部引入并强化作为公益代表的检察机关的专项法律监督。新的《民事诉讼法》的出台,是对民事执行监督制度进行重构。潘律师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树立信赖律师的观念,努力构建和谐的司法环境;同时也期望有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在民事执行这一块,执行法院能做到依法执行,保障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承接潘律师的建议,杨建伟律师表示应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刑事的执行监督权,并提出一个问题,对律师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检察机关是否可以进行监督?潘律师认为律师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也应属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游劝荣对潘律师的建议表示认同,并针对检察机关监督力量不够的现实状况,指出希望加大律师以及律协的执行监督参与力度。律师在诉讼阶段的法律活动能够规范民事执行程序、为减少“执行乱”“执行难”“错误执行”、减少冤假错案起到防范作用;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在每一个诉讼环节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建立听取律师意见的制度化渠道。游检还表示可以建立制度比如在律协内部建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来加强检察机关与律协之间的协调合作,以真正加强民事、刑事的执行监督力度。
最后游劝荣表示,检察机关应当有一种共识,即检察官和律师同样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和律师应当共同努力,使诉讼过程同时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通过平衡各种社会关系,为社会利益找到最大平衡点。检察机关要充分相信和依靠律师,与律师界共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