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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程所李理、苏晓兵律师在《湖南律师》杂志上发表文章

作者:李理      来源:本站     浏览: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李理副主任、苏晓兵律师共同撰写的《契约型合伙中合伙人出资问题探讨》一文在《湖南律师》杂志发表(2021年第5期)。文章在《民法典》将合伙合同列为有名合同的背景下,结合司法实务中的典型案例,以契约性合伙为探讨对象,对合伙人的出资类型、出资责任,及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财产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分析。

        合伙合同是合伙共同体的“宪章”,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人的出资类型、出资比例等。作者认为:第一,与公司不同,契约性合伙中,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未经评估的财产或权利,典型的如劳务、技艺等。第二,合伙合同是合伙共同体的基础,基于合伙合同的非交换性,当某一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则其他合伙人享有要求其出资的请求权,但不享有典型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第三,合伙财产包含合伙人的出资,但合伙人的出资并非均属于合伙财产。对合伙人的出资是否属于合伙财产应当根据合伙人的出资类型,合伙共同体在经营过程中能否对该财产实际控制、财产收益与增值的归属及维护保养成本的承担等因素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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