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市面部分热门豪华车型普遍存在捆绑加价、高额提价的现象,经销商动辄在厂商指导价的基础上“提价” 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对于此类现象,我所合伙人、省消保委常委、律师团团长彭震律师近日接受湖南都市频道记者采访。
彭震律师谈到,《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汽车加价销售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与交易自主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所享有的公平交易权,一方面指涉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对价性公平;另一方面则涉及到不同消费者在购买或者使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时彼此之间的比较性公平。
汽车消费者对于某一品牌或者车型往往有着严重的心理偏好,即使其所偏好之品牌或车型需要加价才能购买,其往往也会自愿性地接受。现实中汽车经销商对于部分紧俏车型通常采取故意制造供给不足虚假信息的方式,诱使消费者排队购车,愿意支付高额加价的消费者则可以提前提车,这对不愿支付加价费用的消费者而言显然是一种歧视性对待。
汽车经销商经常利用消费者对于部分紧俏车型的迫切性购车心理,以搭售汽车坐垫、车内装饰品或者汽车保险等方式对汽车实行实质意义上的加价。被经销商捆绑销售的物品或服务价格往往远远高于市价,消费者为了尽快购车,本不愿意购买却不得不购买,这显然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侵犯了消费者的交易自主权。
彭震律师建议,遇有汽车加价销售情形,消费者要保存消费证据,明白消费权利,注意诉讼时效,选择维权渠道。车终归是个商品,仔细想想是否非它不可,同级车型同质化明显,没哪个车型无可替代;对刚上市没库存的车型,如果不是特别着急提车,建议不该买,因为此时纯属商家趁新车上市热度,收割一波韭菜。
——图片来源于湖南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