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7日上午9时,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长沙市人大代表、九三学社长沙市委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何亚伟律师受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邀请,参加《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审修改第二稿)》专家论证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秋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雪清、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二处处长易峥嵘、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贾建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二处副处长丁虹波、以及受邀参与的各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会议由胡雪清副主任主持,此次也是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咨询专家完成遴选后的第一次会议。
首先,由易峥嵘处长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修改的基本情况。
随后,张建华、刘益贵、严德荣、贺晓辉、何亚伟、唐双娥、陈海嵩等七名立法咨询专家及省人大代表赵丛笑分别围绕征求意见稿中的问题提出了专业意见和建议。
会议最后由吴秋菊主任进行总结发言,她表示上述会议意见和建议对于《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提质修改具有重要参考作用,之后也将根据会议内容进行系统研究、综合分析,对条文进行修改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社会对于促进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有了更高的要求。时隔六年再次修正《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对于加强我省环境综合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附1:《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发展历史:
199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附2:何亚伟律师在会议上提出的修改建议
一、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职责】第三款中,建议增加“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二、第二十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鼓励推广并支持生态农业的发展。
三、草案在第二十一条【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偏简略,当下垃圾分类工作已在全国开展如火如荼,这方面立法宜结合成功地方的经验,打造有湖南特色的垃圾分类管理,打造湖南立法的亮点,体现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第二十二条【噪声污染防治】中第一款的时间“晚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建议延长至次日七点,或者参考夏令时及冬令时分阶段设置,“在5月1日至9月30日为晚二十二点至次日七点,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晚二十二点至次日八点。”
五、对于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举报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方式之外,在受理举报之后的流程也应当清晰明了,及时处理需要有时效性,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在受理之后一定期限内转相关单位办理。
此外,还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奖励制度,细化奖励标准(可考虑设定为不低于行政处罚所处罚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
六、第四十四条【不如实公开排污信息的处罚】对于重点排污单位不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或者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确认企业未如实公开排污信息的时间点已经是事后行为,对环境的破坏行为不可逆,除了责令改正外,还应当要求企业作出补救措施,根据对环境所造成的实际影响进行处罚。若违法成本过低,容易导致这些重点排污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采取对环境造成更大损害的方式。
若是对环境有重大污染的生产企业不如实公开排污情况,亦可增加一条“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七、第四十五条【政务处分】对行使职权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过于简单。一句话的处分规定难以体现责任追究,也难以符合总则和监督管理规定的应有之义。唯有明确具体的处分,对症下药,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方能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也才能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建设好两型社会。
八、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可以增加一条“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草案针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内容不多,主要是规定应履行的义务,鲜有从权利方面规定,可以考虑充分调动并发挥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环境保护组织、媒体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