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季思、肖晗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蕲春县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对刘某不予批准逮捕,现刘某已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该案我所接受刘某近亲属委托,指派季思、肖晗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牢牢把握“37天黄金救援期”开展辩护工作,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并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本案案情。在侦查机关就本案向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捕后,两位律师于2019年1月2日前往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请求对涉嫌诈骗罪一案犯罪嫌疑人刘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2019年1月4日,蕲春县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对刘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机关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刘某取保候审。该案系异地办案,不具有地域优势,但两位律师凭借专业知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积极结果。
通常而言,刑辩律师习惯把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日起至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之日的时间,称之为“37天黄金救援期”。辩护工作不仅仅是庭审时的据事引法、雄辩滔滔,审查起诉阶段充分的向检察官提出意见,成功的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也是律师辩护一个重要的环节。如果想更进一步,在侦查阶段便还委托人“自由”,那就要紧紧抓住逮捕前的“37天黄金救援期”。正是因为两位律师抓住了“37天黄金救援期”,成功的让刘某“走出了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