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书记、副院长张兰,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长王建林,副庭长邓志伟特邀请我所律师、省政协委员潘志勇到省高院对其在今年省政协第十二届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两项提案进行当场答复、双方就进一步依法规范破产案件审判规范化和法制化交流意见。
在年初召开的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潘志勇委员根据自己多年来服务于民营企业的执业经历,帮助陷入债务危机的民营企业发声,提交了《关于运用破产保护制度落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达到去产能、去库存、处置僵尸企业目标的建议》和《关于建立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助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建议》两项提案。
在潘志勇委员提案中相关数据让人心惊:2016年,湖南省工商部门共注销、吊销僵尸企业4.8万户;2011年至2016年,湖南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728件,审结525件,平均每年不足200件,即通过司法渠道破产退出的企业不足0.4%。现实中,大量的民营僵尸企业无法进入破产程序,依法化债或者盘活,进而造成企业家跑路、员工上访等不稳定社会因素。这背后有企业家不懂破产法的原因,更有危困企业面对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难这一道“玻璃门”的阻碍。
张兰副院长告诉潘志勇委员:省高院对其提案给予了高度重视。为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的问题。省高院在今年已出台执转破案件立案、审理等7个文件,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受理破产案件,同时对破产案件的法官绩效考评机制进行改革,从制度上加强法官审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同时在出台的文件中,改变了破产管理人遴选模式,吸纳了跨区域、以竞选方式选定管理人的模式。并且,省高院在全省破产工作会议上,强调不能在法律规定外另行设立破产案件受理门槛,对在全省影响范围广的案件积极参与协调工作。
潘志勇委员在提案中建议,借鉴外省有效做法和经验,湖南尽早建立省级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破产企业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为企业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提供相应的资源及配套工作条件,发挥破产程序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促进企业优化整合方面的司法保障作用。
对此,省法院党组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省高级院党组书记、院长田立文亲自向省政府、财政厅、国资委等部门报告,报告吸纳潘志勇委员的建议,请求建立“湖南省破产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并对破产企业提供税务、工商、破产经费、政策支持。同时,省高院领导表示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将结合潘志勇委员的建议,进一步加强破产案件的受理、审理及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建立等工作。
对省高院在答复委员建议方面所做的工作,潘志勇委员感到十分欣慰,同时表示,自己今后将重点关注危困民营企业的破产重整工作,充分履行政协委员职责,与省高院共同为我省破产案件审判规范化和法制化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