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湖南某大型企业销售处处长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徐某某、唐某(该企业武汉办事处主任)、郭某、毕某(湖北某有限公司经理)(以上四人均被另案处理)合谋,以该企业的名义参与湖北某项目的投标,中标后,以徐某某公司的名义与采购单位签订总额为1000多万元的设备购销合同,并通过另行以低于出厂价的价格与该企业签订合同,将中间差价款共计570多万侵吞。2014年12月,湖北省某某县公安局以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湖北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黄明儒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袁某某的辩护人后,认真细致地查阅和分析了全部案件材料,向检察院提出了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采纳了黄明儒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袁某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