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办科技发[201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和《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完善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开展文化科技领域应用基础研究,提升文化创新能力,制定了《文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文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公厅
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