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1日晚,长沙市五一广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黑色轿车在解放路与黄兴路交汇处等待绿灯时突然失控,撞向正在绿灯同行的行人以及一辆路边停泊的车辆。事故导致8人受伤,其中包括2人重伤、1人伤势较重、5人伤势较轻。目前伤者正在全力救治中,肇事司机已被警方控制。7月22日,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通报,确认肇事刘某为一名网约车司机,事故发生时因其在等待红灯时,转身清理后座物品,导致车辆失控。
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关于肇事司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罪名,观点很不一致。本文将基于上述基本案情,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初步分析。
01 肇事司机刘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第一百〇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肇事司机刘某在驾驶机动车辆的过程中,没有做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其清理后座物品时车辆失控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该行为具备社会危害性、应受刑事处罚性,因而涉嫌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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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突然失控撞上人行横道的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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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事车辆撞击停靠在路边的车辆
02 肇事司机涉嫌构成的罪名主要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意图伤害特定的人而采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则其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肇事司机刘某在驾车等绿灯过程中因清理后座物品导致车辆失控撞伤多人,行人绿灯过马路无过错,刘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但即使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还需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的后果,且无酒驾、吸食毒品驾车、无证驾驶或逃逸的行为,因此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至于是否符合“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还需根据事故处理中赔偿情况才能确定。如责任划分刘某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事故发展成重伤增加至三人以上, 则刘某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图源: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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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众人齐心协力抬车救人
2、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案中,警情通报已排除刘某追逐竞驶、醉酒的情况,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处理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阻碍公安机关办案,可另行构成妨害公务罪,可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罪在客观方面要求“(一)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三)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该罪属于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
本案中,刘某在等绿灯过程中,作为驾驶员有安全行驶车辆的义务,其清理后座物品的行为致车辆失控撞伤多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客观上导致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但其在主观方面,应当预见到清理后座物品可能会导致车辆失控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其本人对该后果应该持否定态度。因此,从刘某主客观方面分析,其更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规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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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笔者认为,刘某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刘某的行为更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即使刘某承担了刑事责任,刘某及相关责任主体仍需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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