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公司与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能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吗?
A:在这种情形下,员工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不能得到支持。
Q:公司变更名称、法人或投资人,员工能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吗?
A:公司名称、法人或投资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不能得到支持。
Q:员工与公司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事后反悔能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吗?
A:员工反悔违反诚信,以此为由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不能得到支持。
Q:公司未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员工能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吗?
A:此种情形不符合法定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的条件。
Q:公司之前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员工被迫离职要求经济补偿能得到支付吗?
A:此种举证责任在于员工,如果员工能提供相应证据,一般能支持该主张。
Q:员工以个人原因向公司送达辞职通知,事后又以公司存在拖欠或克扣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能得到支持吗?
A:辞职权为形成权,一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当员工以个人原因向公司送达辞职通知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不能以公司存在拖欠或克扣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
Q:公司未支付、拒不支付加班费,能否被迫离职主张经济补偿?
A:加班费属于工资范畴,如果公司未支付、拒不支付加班费,一般能支持被迫离职经济补偿。
作者简介:匡慧 律师
湘潭大学法学硕士,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级律师,劳动法律事务部部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湖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管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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