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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公司高管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周窕隽      来源:本站     浏览:

案情简介

申请人雷某2022年1月入职被申请人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担任校长一职,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申请人工作至2022年8月。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起劳动仲裁,以未足额发放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十四余万元。


裁决结果:

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申请人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未得到裁决的支持。


律师释法


本案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争议焦点的特殊性在于,本案的申请人并非普通的劳动者,而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普通劳动者,可以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然而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在于分辨申请人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事实是否存在过错。

申请人雷某作为被申请人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校长,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应对包括自己在内的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订立、续签、变更等工作负有管理职责。申请人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结果具有过错,故对其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不予支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负有领导、管理和经办职责的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除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职责的外,其本人主张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包括订立、保管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张二倍工资无法得到裁决的支持。然而,高级管理人员若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职责范围,并且曾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则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因此律师建议公司的管理层能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公司的劳资关系建设,劳动合规构架,依法依规,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劳动者自己若作为公司高管的,更应该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而非将此当成自身牟利的手段。当然,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该职责与义务,要求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仍然得不到公司配合的,该过错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


作者简介:周窕隽律师

周窕隽,中共党员,法律硕士。任职(或兼职):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并购重整与法商管理事务部副部长,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值班律师,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长沙市标准化协会法律顾问,长沙市雨花区妇联法律顾问,雨花区东塘街道法律顾问,雨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业务领域: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法律服务、企业合同风险防控和交易管理法律服务、企业危机应对法律服务、商务谈判筹划与法商风险管理法律服务、公司治理模式设计与风险管理法律服务等。在合同审查、合同制度设计与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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