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直播公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个常见的问题是,直播公会,特别是其运营人员,往往不能正确处理主播停播的问题。停播,即主播停止直播,部分公会称之为“闭播”。公会运营人员往往在主播停播后急匆匆地告诉法务或律师要求起诉主播支付违约金(这种违约金在双方所签合同中属于较大金额的赔偿)。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法律分析和判断,对于主播停播的情形,公会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一、一般性违约和根本性违约的区分
在主播与公会的合同中,主播的义务主要是两个,一是在公会指定的平台及频道直播,二是完成一定的直播时长与天数,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得停播。
在法律上,只要违反合同约定,均称之为违约。但对于违约行为,又可以分为一般性违约和根本性违约。通俗的讲,一般性违约是指轻微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根本性违约,又称严重违约,是指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这种区分是基于合同目的的考量,一般性违约不会导致对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根本性违约则会导致对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例如,我们在上一期提到的主播少播,一般而言属于一般性违约,而我们常常所称的主播“跳槽”,一般而言则属于根本性违约。
显而易见的是,主播停播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但这种违约是一般性违约还是根本性违约?对于不同违约行为的法律处理是不一样的。简而言之,法律要求任何当事人均本着诚信原则履行合同各项约定,对合同义务的履行亦应承担一定的瑕疵容忍义务。一般性违约,属于轻微违反合同约定,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也应承担瑕疵容忍。根本性违约则另当别论。
二、对主播停播进行处理需要考虑的因素
主播停播,构成一般性违约还是根本性违约?本文认为,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主播停播的原因。任何情况的发生都会有其原因,对事情原因的了解和考量往往是处理事情的第一步。对于主播停播的原因,也是公会运营人员第一时间需要了解的。我们注意到,目前越来越多一个的停播原因是主播本人产生抑郁症或出现抑郁症状。在主播与公会的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如主播遇重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导致无法正常履约的,主播应书面通知公会并提供权威保险机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公会可以根据事件的影响程度,中止或解除合同。但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主播往往只会说明停播缘由(有些主播不告知就直接停播),并提供一定的证明文件(不一定是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还有些主播不提供证明但在诉讼中提交证明)。对于该情形,公会应如何看待?本文认为,公会还是要对主播的情况予以充分的理解。毕竟,一是法院在裁判时会充分考虑主播的客观情况,二是在主播生病的情形下要求主播持续履约对公会亦可能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风险。
2、主播停播的时长。时间因素亦是考虑违约情节轻重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而言,停播时间越短,违约情节越轻;停播时间越长,违约情节越重。主播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的除外。本文认为,一般情形下,主播停播未超过三个月的,不能视为严重违约。如主播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播,在主播停播期间,公会需要做好两件事情,一是以书面形式要求主播继续履约,二是关注主播有没有“跳槽”(停播往往与“跳槽”相联系)。
3、公会有无过错。人往往是看不到或者是不愿意看到自己的过错的,公会亦是如此。但这并不代表着过错不存在。一个常见的问题是,有些公会对主播的指导“过于激进”。对主播进行直播指导,本是公会运营服务的一部分,但对于不配合直播指导的,公会运营人员可能言语相向,亦可能是扣减保底收益,从而导致主播“心生怨气”或“心灰意懒”停播。对此,本文认为,公会运营人员一定要摆正自己的心态,公会本是为主播提供扶持与服务的,且直播指导的方法并非一成不变的,需适时变通。
三、主播停播的处理方案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主播停播,需要结合主播停播的原因、持续时长等因素综合考虑主播违约情节的严重程度。主播确无正当理由停播,且停播时间较长的,应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公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主播的违约责任。需要提醒公会注意的是,诉讼有成本,耗时较长,诉讼结果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比如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在违约金数额的裁量上是享有较大权力的)。因此,即使主播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本文还是建议公会运营人员先与主播协商解决。确实协商不成的,方可提交法务或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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