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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依法依规助力疫情防控

作者:李媛媛      来源:本站     浏览:

2020年春节前夕,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打破了新春佳节本该有的喜庆祥和,一场没有硝烟的抗疫战争时刻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众志成城,战胜疫情”、“隔离病毒、不隔离爱”的声音从世界各地传到了祖国人民的耳中。面对确诊病毒感染患者日益增加,医用防护物资大量紧缺的现状,国内外中华儿女纷纷慷慨解囊,各种抗疫物资和善款源源不断地送达各省重点疫区。面对来自全国各地乃至全世界各地的抗疫物资与善款,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承担着神圣的义务和责任。那么,疫情当前,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如何依法依规开展疫情防控慈善募捐等工作?笔者认为,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有义务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红十字会的财产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规定,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为保证捐赠人和公众及时了解疫情捐赠情况,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公布每日捐赠物资及善款的明细和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捐赠人提出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的,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二、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接收的捐赠物资应如何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十条规定,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第二十一条规定,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第2点明确: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民政部《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依法规范开展疫情防控慈善募捐等活动指引》第5点明确: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坚持全国一盘棋的要求,在各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合理分配使用捐赠款物。除定向捐赠外,重点支持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

根据上述法律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在对接收的物资和善款进行分配时,首先应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对于定向捐赠的物资和善款,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及时送达最终使用单位;对于非定向捐赠的物资和善款,在各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各地联防联控机制的要求,与疫情防控定点诊疗医院等接收单位进行有效对接,做到合理分配使用捐赠款物。

三、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民政部《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依法规范开展疫情防控慈善募捐等活动指引》明确强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开展募捐等活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九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四)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在疫情防控期间接收和分配捐赠款物的工作中,应严格依法依规,相关领导干部应严守纪律、尽职尽责,确保物资捐赠相关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杜绝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捐赠物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防疫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失职失责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坚决把遵守法律、纪律挺在疫情防控的最前沿,为这场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战斗提供坚强有力保证。

结语:面对突发的疫情,全民慈善热情被充分激发,大量的捐赠物资和善款从世界各地汇集到疫情区,作为社会救助团体,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承载着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善心与大爱,发挥了重要的桥梁作用。孟子言:“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作为抗击疫情的重要力量,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慈善募捐等工作,努力提升公信力,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古人常言:“多难兴邦”,其实,多难不会兴邦,是对灾难的反思与追责,使我们成为更好的国家,更好的人。


附一:《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湖北省武汉市等多个地区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制定周密方案、组织各方力量开展防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疫情防控特别是患者治疗工作进行再研究、再部署、再动员。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对有关工作作出部署。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更广泛地动员社会慈善力量,依法有序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倡导各级慈善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汇聚人民群众爱心,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提供支持,协助党和政府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为全国各地疫情防控工作贡献力量。

二、开展相关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配合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安排。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外地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在疫情应对响应终止之前,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进入湖北省。

三、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的需求确定募捐方案,首先帮助筹集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包括: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正压隔离衣、防护面罩、护目镜、消毒液等。现阶段慈善组织暂不为疫情严重地区募集和转送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物资,下一步根据疫情严重地区的需求再适时调整募捐方案。

四、 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要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定期公布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确保信息长期可查询,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要为慈善组织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做好服务和社会监督。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引导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要做好捐赠款物数据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并及时回应社会对捐赠工作的关切;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有关组织按照募捐方案使用捐赠款物,保障社会爱心切实用于疫情防控工作。

六、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七、湖北省、武汉市有关慈善组织接收捐赠的银行账户信息和联系方式:




           


        


       


   




2020年1月26日



附二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依法规范开展疫情防控慈善募捐等活动指引》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积极响应中央号召,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成为抗击疫情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的慈善募捐(以下简称募捐)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发布指引如下:

一、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开展募捐等活动。

二、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由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管理募得款物。开展募捐活动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民政部门备案。因情况紧急,未能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四、慈善组织、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五、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坚持全国一盘棋的要求,在各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合理分配使用捐赠款物。除定向捐赠外,重点支持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

六、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加快工作节奏,建立快速便捷的分配通道,按照各地联防联控机制的要求,与疫情防控定点诊疗医院等接收单位有效对接,做到“快进快出、物走账清”,第一时间将捐赠款物送到疫情防控工作一线,防止捐赠款物积压。

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接收的定向捐赠物资,按捐赠人意愿委托送达或由捐赠人直接送达最终使用单位。对于可以直接送达最终使用单位的非定向捐赠物资,由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协调捐赠人直接送达最终使用单位或指定地点。

八、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做好捐赠款物收支情况的数据汇总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情况,特别是重点疫情防控物资的接收分配明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采取审核捐赠协议、查验相关证明等方式,对受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严格把关,确保来源合法、符合标准、安全有效、精准发放。不允许捐赠人以定向捐赠的名义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社会公众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中文域名:“慈善中国”,网址:cishan.chinanpo.gov.cn)或相关民政部门官方网站,了解募捐主体的公开募捐资格、公开募捐活动备案等情况,合理选择参与慈善项目。如发现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可向各级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将加强监督指导,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