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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到庭的离婚诉讼案件因何而成功调解结案?

作者:李高翔 徐世元      来源:本站     浏览: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财富传承大讲堂”系由我所民商事务部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中心创办,涵盖婚姻家事、私人财富管理、财富传承、心理咨询、移民、信托、保险、私人银行、涉外婚姻、婚姻咨询辅导、亲子育儿、预防犯罪、慈善、案例、法规等知识,旨在探讨、交流、传播创建幸福家庭的密码,共建和谐美好家庭。

—"婚姻·家庭·财富传承大讲堂"之婚姻家事系列

【案件来源】

2018年9月份,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夏军梅律师在侯家塘街道某社区值班时,八十余岁的李某至社区咨询相关事项。经夏军梅律师询问得知,李某此行正是为了她儿子的婚姻问题。案件基本情况:其子与女方经人介绍相识,随即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结婚后数天,女方便离家,双方自此失联。针对李某儿子这一婚姻问题,夏律师当场给其作了详细的解答。因本案中存在男方患有精神病,生活起居都需要人照顾,加之其母李某年事已高且多病、女方失联等诸多不便,鉴于案情的复杂性及紧迫性,经社区极力推荐,事务所指派本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中心李高翔、徐世元律师承接此案,代理男方处理其婚姻等相关事项。

曲折的立案过程

代理律师通过接案询问,进一步了解到:本案的男方系李某独子,李某考虑自身已年迈且无法与女方取得联系,恐自身与丈夫百年之后独留其子一人无人照料,遂想在自身意识清醒之时为儿子作妥善安排。但在法律上,女方作为男方的配偶,是男方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而女方在结婚数天后即离家出走,失联至今,对男方无任何夫妻情感,又怎会承担起照顾男方的责任。于是两老便想寻求律师帮助,解除该段婚姻关系,妥善安置其子。

承办律师最初的代理思路是,根据《婚姻法》第十条,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但在准备好材料前往天心区法院立案之时,人民法院明确释明:第一、《婚姻法》中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没有具体性规定;第二、有关精神病的规定虽在《母婴保健法》婚前保健一章中的婚前保健中有所体现,但该规定并非强制性法律规定,仅作指导参照意义;第三、是否受理本案,立案庭表示要询问审判庭的意见。因而,当时人民法院只接收了案件材料,并没有立即办理立案手续。

此后代理律师又通过查阅司法审判类似案例,权衡利弊后,考虑到宣告婚姻无效胜诉的可能性不大,最后决定还是直接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但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若由男方作为原告方起诉,则根据结婚证上的户籍信息显示,此案将由安化县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李某年事已高,恐受不了长途跋涉的劳累;另外,男方需要不间断地接受精神类药物治疗,如果长途赴安化县人民法院,不可控风险陡增,亦恐发生其他意外事件。为打破僵局,代理律师立马转换代理思路,尝试通过结婚证上的户籍地址,联系女方所在地的村委会,看能否得知女方新的联系方式。功夫不负有心人,取得女方联系方式后,立马与之联系,与之协商以女方名义(即女方作为原告起诉男方离婚)向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自此,该离婚案件最终得以立案。

调解过程

案件立案后,因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亦无子女抚养问题,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法院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于被告已经因精神类疾病入院治疗多年、无法行动,而原告基于自身现实利益的考虑,不太愿出庭,人民法院亦面临结案的现实压力。经代理律师的再三沟通,法院同意,在原告不到庭的情况下,采用互联网审理的创新方式对本案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被告父母及被告代理律师皆到庭,因调解室内的互联网审理系统故障,在法官的主持下,改用开启微信视频通讯并对过程予以录音的方式进行。调解开始后,法官随即核实视频两端当事人的身份 ,并询问双方是否自愿离婚。最后,在双方都确认自愿离婚的情况下,由法官制作调解笔录,并邮寄送达原告方,要求其签字并回寄法院。

律师小结

本案代理过程中,代理律师认为:律师应肩负起其社会责任,始终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当做自己的使命,代理案件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多角度出发,多路径尝试,全盘考虑,本案从天心区人民法院立案到最后通过远端视频的方式达成调解,仅历时一个月,最终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通过代理律师与法院的积极沟通,法院最后采用创新灵活的调解方式对案件进行调解,足以表明在互联网时代,利用高科技手段对于提高案件办理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避免法律僵化、促进法律实施、体现法律的实质公平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