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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大讲堂之银行法律服务系列(十)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金融律师团队近期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期间,因顾问单位A银行在办理贷款展期后,对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存在疑问,笔者遂对此进行分析与讨论。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2日A银行与债务人B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1号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合同》,B公司向A银行贷款6000万元。同日A银行与C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C公司为B公司的主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A银行按合同发放了贷款,在合同借款到期之前,B公司向A银行申请贷款展期,于是A银行与B公司在2016年6月4日签订《贷款展期合同》。另有,在A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也明确约定:本保证合同的主合同为01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合同》及其修改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
但是作为保证人C公司在A银行进行贷款展期时,并未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承诺或签订新的担保合同。所以,A银行对于C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存在疑问。
法 律 分 析
A银行对B公司的贷款予以展期,实际上是A银行与B公司协议变更了01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并未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展期系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合意对原贷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所以,合同的变更对保证等担保权利必然会产生影响。
一、银行办理贷款展期,是否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根据《担保法》第24条、《贷款通则》第12条之规定,银行决定办理贷款展期,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者事先已有同意的约定。结合本案,A银行与保证人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中可得知,就为01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合同》的展期合同提供保证合同,双方已经达成合意,因此,应认定贷款展期已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即使在本次展期中未另行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也仍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相关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如果贷款展期并未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是否完全“脱保”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如果贷款展期并未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存在两方面的影响:其一、保证人并非当然免除保证责任,对主债务的加重部分存在“脱保”的风险。贷款展期一般只是延长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间,针对“主债务加重部分”的认定:有观点认为展期延长的期间,客观上造成了债务人应付利息总额的增加,必然认定为主债务加重部分;笔者认为,逾期贷款应当收取罚息,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3条规定,对于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的确定,按照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因此,当对债务人的贷款进行展期,实际上通过展期减免部分罚息,反而可能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当然上面讨论的问题是以保证期间并未经过为前提条件。其二、如若未取得保证人的任何同意,保证期间为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因此,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对贷款予以展期,则变更了贷款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在原保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 风 险 防 范 】
商业银行办理贷款展期业务,应当以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为前提。对此,商业银行存在两种操作模式:一种是事先的书面同意。即在贷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格式文本中即明确约定,担保人自愿就展期后的债权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另一种是将展期事项通知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出具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文件,或者由商业银行、贷款人及担保人一并签署展期协议。
另一方面,如果保证人不同意贷款展期,或者不愿作出继续担保的书面承诺,商业银行应当慎重签署《展期合同》。并且,商业银行也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
第十二条: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