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3日,郑州市航空港区新港大道客运站北50米处,两名广告牌安装工在一企业三楼顶安装户外广告。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令两人将广告牌拆除,并将施工使用的三轮车和梯子从现场带走暂扣。由于没了梯子,两名施工人员被困在楼顶,一名施工人员从三楼顶部顺着绳子向下滑时不慎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1月26日,郑州市公安局表示,已将违规设置广告牌并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刑拘。经确认,被刑拘人员系湘鑫图文广告店主刘某。
1月29日,郑州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称,郑州航空港区多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后,免去相关涉事城管执法人员的职务,并以涉嫌玩忽职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客观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只能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与生产、作业有直接关系;
3、行为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二、本案分析
有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国家标准GB/T 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高处作业是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在8米高的三楼安装广告牌显然属于高空作业,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特种作业资质,能够熟练地使用保险带和安全绳。而欧某未经过安全培训,也未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图文广告店主明知却安排其违法安装广告牌的行为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是否发生在生产过程中
通常认为,从制定生产计划、进行生产设计到从事生产作业、进行施工直至生产任务完成,都属于生产作业过程的范围。
而上述案例中,欧某顺着绳子向下滑不慎摔死的损害结果,并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安装工人因梯子被抽走而被困于楼顶时,就切断了和作业的关系,进而可以认为生产、作业已经结束,之后的行为也并非跟生产、作业相关的收尾工作。
因果关系
在抽梯事故中,图文广告店主组织安装广告牌→城管执法抽梯→欧某天冷下地→最后坠亡,这多因一果中,出现了介入因素。
作为介入因素的城管将梯子抽走的行为,从程序上讲,我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扣押限于涉案的设施,并且扣押前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涉案设施应该是与安装广告直接相关的设施,登楼用的梯子不宜扩大解释为涉案设施。何况,在城管执法人员扣押登楼用的梯子时,欧某与另外一名工作人员还在楼顶处于孤立无援状态,当时天气寒冷,在顶楼上可能存在冻伤等重大生命身体危险的状况。此行为中断图文广告店主的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虽然图文广告店主安装广告牌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但是其行为未发生在生产、作业中;图文广告店主违法组织安装广告牌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反观城管“抽梯”行为才是主要因素,由此,图文广告店主重大责任事故罪并不成立。
三、补记
当然,图文广告店主刘某,作为此次安装拆卸广告牌的负责人,如果在现场进行指挥,那么他就有责任有义务,要确保工人在作业中的人身安全。在本案中,由于是高空作业,刘某有没有为欧某准备防滑手套,腰部有没有系带安全绳等等都是要考虑的因素,还有欧某在准备下滑时,刘某是制止还是默许抑或主动要求欧某下滑降落,都会对案件最后的结果产生影响。当然现场的情况,只能等待公安部门的进一步调查。
不论涉案各方最终会被追究怎样的法律责任,追责只是手段,确保生产经营安全才是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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