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眼·系列延伸阅读读:
生老病死属于人之常情,死亡更是无法避免。有的人因道听途说对《继承法》方面的法律知识有很多错误的认识,在笔者日常接触到的咨询中,有的人在处分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会显得很草率,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折腾半天好不容易立下的遗嘱却成了“废纸”。现在笔者就跟大家聊一聊,受遗赠人在知道受赠之后应如何处理,以免错失受遗赠机会;立遗嘱人如何正确立遗嘱,以免遗嘱无效。
遗赠的情况
遗赠:
受赠人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没作出接受明确意思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案例:
小东父母已不在世,只有一个多年不联系的哥哥。小东与小西系情侣,自2000年起至今已同居多年一直未领结婚证。某日小东突然病重,小东病重,此时他的身体状况太差,他已经不能颠簸去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了。小东名下有一套房产,为了防止房产被小东哥哥继承,造成陪伴小东多年的小西居无定所,小东在生前立下遗嘱,其名下的房产由小西继承。(本案例摘取自《胜诉策略与非诉技巧》,王明勇著)
问题:小东的遗嘱是否有效?小西要怎样才能顺利拿到房产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此处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此处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此处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小东与小西虽然同居多年,但由于没有履行婚姻登记的程序,小东与小西之间不属于夫妻关系。注意,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属于同居关系。小东与小西是在2000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属于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小东留下的文件的名称虽然是“遗嘱”,但由于小西不是法定的继承人,小西实际上是“受赠人”,所谓的“遗嘱”实际上属于遗赠。
(以上黄色方框内为受遗赠人)
(以上方框内即为法定遗嘱继承人)
遗嘱与遗赠虽然一字之差,但是含义却天壤之别。《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然而对于遗赠作了与此完全相反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赠中的“两个月”时间,在法律上称“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通俗的说,如果小西在知道遗赠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其接受遗赠权利就会自动消灭,此时“遗嘱”(名为遗嘱实为遗赠)对小西来说就成了废纸一张。
那么小西要怎么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呢?这里最显而易见的方式之一就是以小东的哥哥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自己对小东房产的所有权。
遗嘱继承的情况
自书遗嘱
有效的自书遗嘱需满足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
2、立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内容处分的是立遗嘱人自己个人财产,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6、具备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即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样式参考版本如下:
遗嘱
立遗嘱人: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号:
因XX原因我立此自书遗嘱。本遗嘱完全出于本人自愿,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意识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处分的财产为本人所有。
本人所有的财产如下:
1、房产××套,座落于某市某街某号的×平方房产×处(房产证号: );
……
2、汽车××辆,车牌号分别为……;
3、股票××,分别为××、××、××,各××股;
4、银行存款××元,存于××银行××支行(储蓄所),帐号为:……;
5、家具及家用电器,……(列举并注明产品品牌、规格等),价值共计 元。
6、……
留有债务如下:
1、欠××(债权人姓名)××万元,到期日为×年×月×日;
2、……
现对归我所有的份额,作出如下处理:
1、房产由XXX(继承人: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继承。……
2、 存款归还我对××的债务后,由XXX(继承人: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继承。
3、 ……
三、本遗嘱委托遗嘱执行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执行。
本遗嘱一式×份,一份由本人收执,×份交XX(遗嘱继承人),×份交本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一份交遗嘱执行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遗嘱人: ×××(签字)
××××年×月×日
Tips:
1、写明标题。
2、写明立遗嘱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3、写明遗产的状况,包括债务。
4、写明对财产的处理意见。待继承的财产是房产的,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是其他财产的,写明所处分财产的详细信息
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写明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5、立遗嘱人亲笔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注意:自书遗嘱全文一定要由立遗嘱人本人亲自书写,不得由他人代笔或者电脑打印后签名;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否则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立遗嘱人不会写字或者写不了字怎么办?是不是就不能立遗嘱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立遗嘱人无法书写的话,可以让人代写,或者录音,也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让他人代写的遗嘱被称为“代书遗嘱”、录音的遗嘱被称为“录音遗嘱”,经公证处公证的遗嘱属于“公证遗嘱”。而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立遗嘱人口述形式做出的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之后,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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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需要注意些什么?
(1)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
(2)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
《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例如,在夫妻共同拥有房产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去世,留下遗嘱,房子归孩子所有, 显然,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各占一半所有权,所以立遗嘱人对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所有权是可以进行处分的,但是无权处分属于自己配偶的那部分所有权。
(4)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见证人不能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为继承人、受遗赠人; 不能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属于利害关系人。
(5)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注明年、月、日的主要作用为判断立遗嘱人的遗嘱能力及多份遗嘱情形下遗嘱顺序和效力。
(6)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不要小看了签名,《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是代书遗嘱的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缺少这一条件的遗嘱亦属于无效遗嘱。
案例:
曾有当事人拿着打印的遗嘱向笔者咨询,问遗嘱是否有效。打印的遗嘱只有当事人本人的签名,连日期都是打印上去的。遗嘱下方有当事人自己的两个儿子的签字,上面写着他们同意这种财产分割方式。
问: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
立遗嘱是立遗嘱人的权利,对于自己财产的分配方案无需征得他人同意。
咨询的当事人的遗嘱内容并非其亲笔书写,而是通过打印方式,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既然不是自书遗嘱,那作为代书遗嘱的话,是否有效呢?代书遗嘱需要两个见证人在场,显然作为继承人的两个儿子作为利害关系人是不能作为见证人的,该遗嘱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因此,立遗嘱人的这份遗嘱是无效遗嘱。
录音遗嘱
那录音遗嘱需要注意什么?
法条链接:《继承法》17条:以录音形式成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继承法》18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做录音遗嘱时需要注意:
1、内容明确、具体合法。尤其对于财产的处分,应尽量说明财产的详细信息。
2、有两个非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利害关系人以外的见证人
3、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不能进行剪辑、修改。
4、被继承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应当由其自己进行,在录音时尽量避免在遗嘱受益人或其他人的询问或者诱导下做出财产处分行为。尤其不要在录音或者视频中出现鹦鹉学舌的情况,让人带着立遗嘱人说话,此种情况下的录音或者录像显然难证明立遗嘱人当时表达的意思就是其真实意思。
5、在录音及视频资料等参照录音遗嘱时,录音或者录像资料里应当表明立遗嘱人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录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立遗嘱的时间及地点以及两位见证人的见证情况。
6、录音或者录像尽量一气呵成,尽量避免出现一段一段片段化录制的情况。
公证遗嘱
以长沙公证处为例,长沙公证处实行的是预约制度,当事人可以到其一楼的咨询台进行咨询,提供相应的材料,再由公证员跟立遗嘱人联系,预约办理遗嘱公证的时间。
需要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已婚人士应提供)
3、亲属关系证明(有单位的由单位开具;没有单位的由居委会开具,街道办事处需盖章)
4、对于年满六十五岁的当事人,应去医院开具口齿清晰、神志清楚的证明。
5、待处分的财产的权属凭证(如房产证、银行存折等)
公证遗嘱的优点在于,遗产继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的时候,提交经公证的遗嘱办理继承公证后便可以进行变更,不需要通过诉讼由法院确权,减少了纷争。
但是在变更遗嘱的灵活性上,相较于其他类型的遗嘱较低;《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其他类型的遗嘱都不能撤销公证遗嘱。另外,《遗嘱公证细则》第22条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遗嘱人申请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的,应到原公证处办理撤销遗嘱声明书或新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由此可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以前所立的公证遗嘱。
律师见证
立遗嘱时引入律师见证,实际上属于录音遗嘱或者代书遗嘱中的一种或两种。律师作为见证人优点就是律师工作时间更具备灵活性,与遗嘱公证相比,有的时候公证员的工作行程很紧,不一定能配合立遗嘱人的时间,对于来不及等待公证员进行公证的重症病人来说,选择律师见证更便捷。与其他见证人相比,律师可以借助其专业法律知识对遗嘱内容与立遗嘱的形式进行相应的审查;另外,律师作为见证人,避免见证人有利害关系而导致遗嘱无效。律师见证需要提供的材料与遗嘱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类似,在此就不再赘述。
问
还有几点要跟大家唠叨的:
答
1、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以公证遗嘱为准;存在多份公证遗嘱的,以最新的公证遗嘱为准,无公证遗嘱的,以最新的遗嘱为准。
2、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后,笔者想说,立遗嘱是一个要式行为,在立遗嘱之前注意参考本文提到的几点 ,千万不可草率为之。最后愿每一位逝者的遗愿都能得到尊重,切莫让毕生心血付诸东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