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简介】企业法商风险管理事务部创新律师业务,秉承法商风险管理服务新理念与新模式来有效管控与规避企业风险。企业法商风险管理事务部的业务范围包括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法律服务、企业合同风险防控和交易管理法律服务、企业危机应对法律服务、公司治理模式设计与风险管理法律服务、公司商业模式设计与风险管理法律服务、公司人力资源筹划与风险管理法律服务、商务谈判筹划与法商风险管理法律服务、企业托管专项法律服务、重大项目托管法律服务、民间融资顾问法律服务等企业法商风险管理法律服务。
注:因众所周知的原因,除律师外,案例中所用名字均为化名。
>>>> 名词解释:法商风险管理
指顺应法经济时代的趋势,用经济学的语言描述法律风险,用管理的方法解决企业法律问题,从法律视角优化企业管理的新型风险管理模式。它要求企业经营活动从一开始植入一种“法基因”。法商风险管理打破原有传统的思维模式,创造性的提出了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三维一体的立体思维方式。
法商风险管理的精髓在于其新型的思维模式。其思维模式之“新”体现在针对具体个案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量体裁衣,有的放矢,力求以成本的最小化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在本案中,法商风险管理的精髓体现在办案人的高屋建瓴、运畴帷幄,紧紧抓住本案的重要参与方——常德市人民政府,与其既配合又斗争,既斗智又斗勇,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并最终做到完美收官。
执行篇:历经坎坷,终完美收官
刘英的担心不无道理:从2013年12月16日签订资源整合协议至今已过去几个年头,在此期间煤炭市场行情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堆积如山的煤炭无人问津,价格更是一路走低,羊耳山煤矿的经营此时已经艰难到连续三个月都发不出职工工资的地步,要靠这样一家特困企业支付余下的资源整合价款380余万元(扣除税费等其他费用后的金额),困难可想而知。
路还得一步一步走。2015年5月底,常德中院的判决已生效,胡律师陪同刘英一起前往常德羊耳山煤矿拜访了该矿矿长刘立,得知羊耳山煤矿对外负债已超过3000万;省政府对两矿资源整合的补贴款500万元早已于2014年年底拨付到位并已被用完了;羊耳山煤矿正在申请常德市政府对资源整合的配套资金,预估有200万;中央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奖补资金预计将于9月底到位,预估亦为200万。最后,为表示羊耳山煤矿的诚意,刘矿长安排财务科象征性的支付了刘英20万元。
通过此行胡律师明白了:之后所有的执行款项只有一个来源,那就是政府财政拨款,依靠羊耳山煤矿自身的经营来偿还欠款已无可能,羊耳山煤矿的还款计划就是双方一起争取政府补贴资金。这倒也未尝不可,只要能拿到款就行,问题的关键是:所有的政府拨款都会直接进入羊耳山煤矿的账户,作为一家连职工工资都连续几个月没发的特困企业,羊耳山煤矿拿到补贴款后会乖乖的付给刘英吗?何况除了刘英外还有3000万的债务?理清思路后,胡律师与潘律师进行了电话沟通,确定了执行的基本思路分两步走:
潘律师确定执行基本思路分两步走
1.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靠法院的力量约束羊耳山煤矿;
2.想尽一切办法了解各级政府拨款的时间节点、额度、口径等信息,并提供给执行法院。在这两步走方案中,了解政府拨款动向解决的是款项的来源问题,法院强制执行解决的是保障款项最终流入刘英账户的问题。
确定执行方案后,胡律师带领刘英前往常德中院,于2015年6月2日向该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当日予以受理立案。同日,胡律师又带领刘英来到羊耳山煤矿的主管部门常德经信委并递交了书面报告,要求其尽快向常德市财政申请羊耳山煤矿资源整合的配套资金。不久,刘英接到了常德中院执行局法官的电话,表示此案已分配至具体法官承办,胡律师得此消息后,立即向承办的法官提供了近期常德市财政将有一笔款项支付至羊耳山煤矿账户的信息,为保证资金的安全,申请法院立即对羊耳山煤矿的账户进行全面冻结。
2015年6月15日,常德中院下达(2015)常执字第5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德羊耳山煤矿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常德中院将该份裁定同时送达给了羊耳山煤矿和常德市财政,并向常德市财政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虽然此次冻结未能冻到款项,但因为冻结了羊耳山煤矿的基本账户,对其经营造成了直接的影响,羊耳山煤矿不得不主动向法院提出执行和解,同意在常德市财政的拨款到账后全部用于偿还刘英的欠款,以此作为解冻账户的条件。2015年7月,常德市财政拨付了资源整合配套资金90万元到羊耳山煤矿账户,按照之前达成的执行和解方案,刘英顺利拿到了执行款项90万元,羊耳山煤矿的账户也被解封。
至此,刘英已累计拿到执行款项110万元,执行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但此时情况也更加严峻:羊耳山煤矿已经全面停产,常德市政府已成立工作组对该矿的生产经营现状进行调研讨论,羊耳山煤矿极有可能申请破产。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案的执行就得终止,刘英的债权将以破产债权进行申报,再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那将是一个遥遥无期的事情了。因此,赶在羊耳山煤矿破产之前将剩下的200余万元执行到位就变得非常关键了,款项的来源就是中央淘汰落后产能的奖补资金。此时,羊耳山煤矿的财务账户上早已无分文,生产经营也早已陷入停产状态,对外负债保守估计为3000万以上,冻结其账户已无实际意义。胡律师将现状向潘律师进行了详细汇报,潘律师指示:
潘律师指示
1.中央淘汰落后产能的奖补资金必须从常德市财政局下拨至羊耳山煤矿账户,因此常德中院必须直接向常德市财政下达裁定,冻结该笔款项;
2.第一时间掌握该笔款项的审批及下拨的动向,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供信息;
3.向常德市政府、市经信委等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市政府关注此事,督促羊耳山煤矿配合执行工作。
2015年8月31日,常德中院下达(2015)常执字第5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常德羊耳山煤矿享有中央、省、市下拨的煤矿关闭奖补资金和企业亏损补贴金共计人民币280万元。”并将该份裁定送达至常德市财政局,要求常德市财政局必须协助执行。与此同时,胡律师了解到,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补资金下拨的渠道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胡律师找到了负责办理此事的省财政厅工作人员,并与其保持了密切的联系,第一时间掌握了该笔款项的审批动态:省财政厅已报方案、已交省煤炭资源管理厅讨论;方案已进入公示阶段;方案已提交省政府审批…终于,该笔款项所有的审批程序已完成,已由省财政厅经建处下拨至各市、县财政局经建处,省财政厅经建处工作人员同时告知胡律师下拨该笔款项的红头文件名称。因为之前的准备工作做得非常充分,接下来的执行很顺利,刘英很快拿到了全部款项。
至此,该案的执行终于完美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