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简介】交通事务部业务主要包括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代理、车险非车险业务纠纷、人寿、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代理、工伤案件以及其他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代理等。我们的专业团队在交通事故、车辆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工伤事故及其他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客户解决了大量的保险理赔疑难案件。我部门的口号和宗旨是"让有理的人打得赢官司,让经济有困难的人打得起官司"。我们专注于为伤者维权!
交通事故,一种发生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侵权行为,基本都是因为事故双方未遵守交通法规和注意交通安全引起。通常,轻微的刮擦事故相对比较好处理,但因事故受伤致残甚至死亡的事故处理起来不仅费时费力,还往往因治疗费用的垫付问题导致矛盾升级。不仅如此,作为伤者或死者家属不管事故责任是否已确定,均会要求责任车主(非伤者方或责任明显较大方)全额垫付费用,而责任车主为了不让家属吵闹以及出于道义都会在事故发生后先行垫付部分费用。那么,此时责任车主该如何垫付费用、垫付多少费用?现本律师结合实践中处理的一起因责任车主盲目垫付费用造成部分垫付费用无法获得理赔的案例,与各位车主一起探讨:在事故发生后如何垫付费用,既可避免矛盾升级又能让自己垫付的费用得到合理的理赔。
C案 情
2014年10月25日15时许,陈某1驾驶小型轿车搭乘李某、彭某沿雷锋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中粮北纬28°前地段时,恰逢陈某2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乘何某1、何某2、何某3、陈某3、陈某4沿雷锋大道由南往北行驶,因陈某2为避让其他车辆致使其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侧翻至陈某1驾驶的车道,陈某1因情况紧急避让不及,撞上已侧翻的小型普通客车,由此造成陈某1、陈某3、何某1、何某2、何某3、李某、彭某受伤以及两车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何某1、何某2、何某3、陈某3、李某、彭某均被送往医院治疗,其中何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2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陈某1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而陈某1因此次交通事故共支付何某1及家属、何某2、李某、彭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92000元。
另,陈某1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1)购买了交强险、50万元商业险及83800元的车损险。陈某2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2)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险。
此次事故中的死者何某1、伤者何某2、何某3等人因与陈某2系亲戚关系且陈某2系主要责任承担者,何某1家属、何某2在陈某1向其支付192000元的费用以后,一直未向陈某1、陈某2及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权利,而李某、彭某因只有轻微擦伤也不主张赔偿权利。至此,陈某1垫付的192000元因各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一直无法获得理赔,此情形下,陈某1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为其主张权利。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了解案件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发现:
陈某1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支付的费用存在以下问题:
1.支付给何某1和何某2两人的医疗费数额不明确。
2.支付给何某1家属和何某2的赔偿款数额不明确。
3.代替何某1和何某2出具收条的人员身份不明。
4.支付给何某1家属的部分费用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范围,且无收据。
5.支付给李某、彭某的医疗费既未要求李某、彭某出具收条也没有要求李某、彭某将医疗费发票交其保管。
6.支付给何某2的费用已经超出其责任比例赔付的范围。
基于陈某1的上述盲目付款行为以及其持有的证据非常有限且明显有瑕疵,本案自立案到审理均遭遇极大的困难。
虽本案以陈某1为原告起诉陈某2、保险公司1、保险公司2至受案法院,并将何某1的配偶子女、何某2、李某、彭某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上述所列第三人在送达的过程中明确表示拒绝到庭参加诉讼,亦不愿向陈某1或法庭出示其持有的相关证据材料,且因事故发生已近两年,上述所列第三人持有的医疗费票据等主要证据已经遗失。如此,本案除了陈某1持有的几张由死者及伤者的非直系亲属出具的几张收条外,其他所有证据均没有,特别是对死者及伤者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等证据明显缺失,让本案的审理直接陷入瓶颈。
此后,经本代理律师的多方努力(包括电话、面见第三人进行沟通以及联系第三人所属地的司法所、村委等多方做工作),何某1配偶子女、何某2等人到庭参加庭审,经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明死者及伤者的医疗费、赔偿款等数额及其他案件事实,最终让陈某1垫付的192000元费用在依法、合理的基础上获得最大化理赔。
虽本案陈某1在扣减应承担的非医保费用、鉴定费以及因未购买不计免赔应承担的费用后获得了17万余元的理赔,但因其盲目垫付行为在保险额度足够理赔情形下仍有部分费用没有获得理赔。借此,本律师 以此文告知责任车主垫付费用时应注意:
1.不支付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的费用(如伤者购买住院所需日用品)。
2.凡所有垫付的费用不论金额大小都应保留支付凭证,并由伤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出具收条。
3.在责任划分未出来前或责任划分明显有争议的情况下,除垫付医疗费用外不随意进行其他赔偿或签订明显不合理的赔偿协议书。
4.垫付的医疗费应当要求对方将等额医疗费票据原件交由垫付者持有,或者直接在医院住院收费窗口替伤者交纳住院费用,票据自然由垫付者保管。
5. 关于伤者需要护理问题,建议直接给付伤者现金,收据也无需载明护理费。
当然,本案中的死者家属和伤者不主张赔偿只是个案,不仅是因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者是陈某2与其系亲戚关系(他们之间的赔偿可以协商处理),主要是作为次要责任的承担者陈某1以明显超出责任比例范围支付了医疗费等费用,如此,死者家属及伤者一旦主张赔偿,势必要退还陈某1多垫付的部分,作为死者家属及伤者肯定是极不愿意之事。而作为责任车主,在有足额保险赔付的情况下,也无需担心垫付的费用不能获得理赔,且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受案法院一般都会将责任车主垫付的费用在诉讼过程时一并处理,并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责任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