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志勇,1964年3月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法律、工商管理双学历。1989年取得律师资格,律师从业23年。1996年至2000年任国办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担任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2009年被评为湖南省直律师事务所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现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定代表人,湖南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南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湖南省企业文化促进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湖南大学湘通政府法律顾问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湘潭大学通程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湘潭大学企业法律风险预防研究所执行所长。
潘志勇律师具有良好的业务沟通能力和较高的实战水平,擅长政府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民商经济案件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等业务。曾先后担任十多家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突出工作成绩
1、曾获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表彰“先进工作者”
2、曾获湖南省水电厅表彰“省水利行政执法先进工作者”
3、任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主任期间,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获“湖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4、曾帮助湖南南山牧场重组上市、国企改制,服务于湖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湖南亚华种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南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现上述两公司旗下的“南山”、“南仔”乳品品牌年销售收入突破16个亿,居全国奶粉行业前五位。法律顾问的工作获得行业一致好评。
5、担任南山牧场法律顾问期间,将国企改制中的经营管理层集体涉嫌经济刑事犯罪,通过专业法律服务,最终获得集体无罪并取得国家司法赔偿的结果,获得了业界的高度赞誉和地方政府的高度认可。
一、湖南南山牧场“国企改制”涉嫌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2000年11月湖南南山牧场党委报经中共城步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对下属湖南南山营销有限公司及长沙捞刀河乳业资产进行 “国企改制”。潘志勇律师受聘担任改制总法律顾问,协助南山牧场党委于2001年2月完成改制工作。组建民营企业“湖南南山营销有限公司”、“湖南南山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南山乳业有限公司”即“湖南南山食品集团”。潘志勇律师在第一次股东大会被推选为监事会主席。
公司由于遭人诬告陷害,2001年5月由湖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指令城步县公安局以“国企改制”涉嫌经济犯罪立案侦查。对包括董事长孙某,总经理王某,财务总监黄某,财务部长杨某等在内的中、高级管理人员12名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冻结了“湖南南山食品集团”全部银行存款和帐号,导致“湖南南山食品集团”全面停产、瘫痪。因城步县公安局的错误定性,误导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1年6月12日下发“湘府阅[2001]54号”文,决定在6月底前对“湖南南山食品集团”的三家公司和“南仔”品牌予以取缔,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案件由于涉及“南山牧场”与上市公司“亚华种业”的股东矛盾,又是“国企改制”的典型案例,当时颇受国内企业界和众多媒体的关注。
“湖南南山食品集团”面临生死攸关的困难时期,潘志勇律师被临时股东大会推选为“企业管理委员会主任”,代理董事长。在上访自救的过程中,潘志勇律师依法指出城步县公安局“以个人涉嫌经济犯罪而冻结公司法人银行存款和帐号是严重违法的”。该法律意见被省人大内司委采纳,并专函责令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同时,依法向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国务院法制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湘府阅[2001]54号”文关于“6月底前取缔南仔品牌、吊销三个公司”的决定。通过国务院法制局的介入,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答复“湘府阅[2001]54号”文系行政指导性文件,不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此举有效的帮助“湖南南山食品集团”获得合法生存的条件,增强员工的信心,迅速恢复生产。
2001年12月,城步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以《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指控孙某、王某、黄某涉嫌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100万元),移送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