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益阳市商务局向湖南省商务厅提出申报新建沅江市牛洲加油站行政许可申请。同日,省商务厅予以受理。2011年3月29日,省商务厅经初审、复审、审核、审批等程序,在省商务厅行政事项审批(审核)表审批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同意”,加盖省商务厅公章。李某某等九人系沅江市私营加油站业主,李某某等九人认为上述审批确认行为不符合新建加油站行政审批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李某某等九人加油站业主的公平竞争权,遂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李理律师作为湖南省商务厅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案诉讼。原被告双方在庭上就诉讼主体资格、事实根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本案一审审终结后,法院最终采纳了李理律师的观点,认为李某某等九人不具有原告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李某某等九人的起诉。后李某某等九人在法定期限内都没有提起上诉。
附件: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3)芙行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