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领域
十多年的从业经历使自己具备了较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理论素养、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实务经验及技
工作经历
一、基本情况及执业经历
1991年毕业于进入国家211工程的全国重点大学——河海大学经济法专业。
1991年9月分配到邵阳市司法局工作,次年9月转正后调入邵阳市委廉政办工作,同年8月参加全国第三届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
1994年初进入邵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从事执业律师工作,同年5月辞去公务员,合伙创办广西第三律师事务所桂林分所。
1998年初进入长沙,先后在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中南大学法学院创办)、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现为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律顾问部首席律师。
从事执业律师工作十六年以来,主要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商务人士提供法律服务,先后担任过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第六建设公司、梅高国际公司、桂林市公路管理局、桂林市西城工业区管委会、湖南波士家具实业公司、湖南泵阀制造有限公司、湖南和一投资集团公司、湖南和一国际酒店有限公司、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金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天地环科水务有限公司、长沙锐信医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五十余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商务人士法律顾问,曾担任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长沙办事处特聘顾问,并被湖南众和天创集团公司等三家企业聘为企业管理咨询顾问、长沙克瑞迪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聘培训师、长沙红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特聘顾问及培训师,获得了较为丰富的为企事业单位及商务人士提供法律服务及管理咨询的经验。
二、服务特点
注重前期策划和过程控制:擅长于将法律顾问的各项服务活动整合到企业管理、投融资项目的全过程,通过事前参与和策划实现预防和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为客户创造价值和效益的目标;
提供系统配套服务:擅长于企业管理、项目策划、商务谈判、资源整合,通过参与客户的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制度政策制订、交易模式设计、流程设计及跟踪控制、重大商务谈判等方式避免和控制企业的经营风险;
三、服务理念及职业准则
服务理念:用专业知识为客户创造价值和财富
职业准则:以勤勉的敬业精神、强烈的责任感、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维护法律尊严、不畏权贵和艰险、敢于为权利而斗争
四、担任法律顾问或提供过法律服务的部分客户
梅高国际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第六建设公司
三一集团中发公司 国家电力总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国家电网总公司京电公司 桂林市西城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桂林市公路管理局 台湾统一集团桂林公司
中外合资桂林桂祥电器公司 中外合资桂林安塑公司
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湖南建工集团华超集团(工程)公司
湖南波士家具实业公司 深圳远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湖南冶金规划设计院 湖南银海药业有限公司
长沙锐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长沙导航企划广告有限公司
湖南和一投资集团公司及旗下系列连锁和一酒店(宾馆)
湖南宇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泵阀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海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天地信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聚鑫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东莞松山湖天地环科水务有限公司
湖南聚鑫源矿业有限公司 东莞万江区天地信达水务有限公司
湖南金信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粤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鹭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市湘浙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五、聘任管理顾问的单位
香港秀之坊服饰(长沙)有限公司
湖南众和天创集团公司
长沙晟鑫贸易公司
六、战略联盟协作单位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主要为国内各类大中型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和综合解决方案)
湖南天职孜信会计师事务所
(主要为企业提供验资、财务策划、财务顾问、资产评估、财务管理等综合服务)
湖南大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为省内大中型企业财务管理咨询、投融资项目策划、企业改制改组,担任财务顾问)
湖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为省内外各类企业的产权交易提供交易平台和综合服务)
长沙克瑞迪信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为省内外企业提供信用管理培训和解决方案、商帐催收和管理等服务)
七、合作或报道本人事迹的媒体
《工人日报》 《湖南日报》 《南方财经导报》 《潇湘晨报》 《家庭导报》 《东方新报》
湖南卫视台 长沙移动电视台 湖南交通频道
《中华工商时报》 长沙公共频道 红网
网易 腾讯网 北青网 陕西法制报 中国律师快报 央视网 《金融界》 《汽车快报》
2001-2003年度被《人民日报社〈中国经济快讯〉》聘为特约记者
八、案例选录
(一)诉讼类
1、全国首例起诉收取养路费不合法并要求返还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07年4月25日,本人以原告身份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长沙市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处返还违法收取本人的滞纳金和罚金,并请求法院依法认定长沙市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处收取养路费的行为属无权行政行为,依法应返还本人已交养路费。该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
该案为典型的公益性行政诉讼案件,自案件被受理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正面评价,先后被《红网》、《网易》、《北青网》《中华工商时报》、《中央电视台网络版》、《腾讯网》、《金融界》、《中国汽车快报》、《律师快报》等众多在全国和全球有影响的媒体报道,长沙公共频道为此案制作系列报道。同时,本人也将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修改《公路法》。
2、巨额保证担保被判决认定无效案
2004年1月,长沙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长沙某旅游发展公司的全部90%股权转让给张某、袁某、王某三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某物业公司利用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尚未办理的机会和某旅游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为其委派的陈某,自己仍然是某旅游发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便利地位,同自己委派到某旅游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恶意串通,以某旅游发展公司的名义与自己签订《还款协议书》,声称某旅游发展公司在2003年10月12与其签订过《借款合同》,某物业公司依据该合同借款370余万元给某旅游发展公司,连同利息共计400余万元,要求某旅游发展公司在一年内分期归还,同时要求张某等三个股权受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字,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2006年5月,某物业公司以某旅游发展公司和三保证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起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作为被告某旅游发展公司及张某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经过调查发现,某物业管理公司和某旅游发展公司在2003年10月12日根本没有成立,连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均未办理,因而《还款协议书》中所称的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根本不能成立,而且某物业公司也缺乏借款370余万元给某旅游发展公司的付款凭证。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某物业公司所谓的借款纯属与其委派到某旅游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陈某利用股权转让之际,恶意串通,企图通过签订《还款协议书》这一合法形式掩盖获得不当利益的非法目的。本人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判决认定某物业公司与主债务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保证人张某不承担保证责任,且债务人某旅游发展公司只承担有付款凭证证明的债务。某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认定担保行为无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非诉讼类
1、企业并购——资产收购:2000年7月担任湖南银海药业有限公司收购邵阳市第三制药厂的专项法律顾问,全程负责收购目标的调查、谈判方案拟定和收购协议的起草、与被收购方的谈判、资产交接的细节安排及过程控制、产权变更手续的办理等全部工作,保证了整个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完成。至2001年4月,企业产权交易工作全部顺利完成。该企业现运行良好,已成为邵阳市重点扶植发展企业和企业所在地隆回县医药产业的龙头企业。湖南省原省长储波、张云川均到该企业进行过考察和调研。
企业并购——股权转让:(一)、2007年3月,受浙江四个自然人聘请担任其收购东莞某两个污水处理厂的专项法律顾问,负责拟定谈判方案、起草《股权转让协议》,全程参与股权转让谈判。经过艰苦的谈判,促使股权出让方接受我方合理要求,并载入《股权转让协议》中,维护了客户正当合法的权益,目前该污水处理厂的各项建设顺利开展,其中松山湖污水处理已于2008年底建成,万江区污水处理厂目前正在建设。
(二)、2007年7月被国家电网公司驻湘某子公司聘为收购湖南某电力工程公司50%股权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交易双方的交易意图和各自目标,通过策划以股权出让方支付商标使用费抵销股权受让方股权受让费的方式,为聘请方国家电网公司驻湘某子公司在未另行支付股权受让款的情况下获得某电力工程公司50%股权,实现了该公司产业链延伸和多元化战略发展的目标。
2、企业投资策划:1999年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为了参加三峡左岸发电机组减压阀的投标活动,决定与湘潭某阀门厂合作,出资500万元成立新的公司参加投标。当时合作双方有一项生产减压阀的专利技术,但双方并未打算将该项技术评估作价作为对新公司的出资。在聘请本人担任新公司创设的专项法律顾问后,根据我的建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对该项专利技术评估作价120万元,并作为知识产权资本金投入新公司,为合作双方节省货币资本金120万元,同时使新公司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3、企业改制:2001年湖南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根据国家建设部和湖南省建设厅的要求和安排,实施事业单位改企业的改制工作,在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人员时,聘请本人担任专项顾问,为其资产重组、业务重组、人员重组进行策划并制定方案。本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按照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其拟定了改制方案并参与方案的实施和培训,使改制工作顺利完成。在2002年湖南省原副省长郑茂清考察湖南省直设计院所的改制工作座谈会上,湖南省建设厅推荐该院作了改制成功的典型发言。
4、企业风险管理和流程再造:2003年受湖南某医药企业委托,清收该公司多年来形成的债权款总计1000多万元。在清理过程中发现由于该公司销售管理流程极不合理,销售凭据由销售人员个人控制,公司并未集中归档管理,而公司销售人员流动频繁,造成大量债权证据缺失,而公司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缺乏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造成大量债权丧失追诉时效,因此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根据这一现象,我向公司管理层及时检讨公司原来的合同管理制度,帮助其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根据新的合同管理机制的要求,优化相关业务流程,预防此类现象重复出现。公司管理层采纳了我的建议和方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5、合作勘探项目谈判:某矿业公司于2007年5月聘请本人担任其与某地质勘查队合作勘探某铜矿矿区的专项顾问,负责拟定谈判方案,并作为其该合作项目的全权谈判代表与某地质勘查队进行谈判,由于谈判方案由对方以标准合同文本的方式提供,我方的正当权益被严重忽略。本人在对方提供的文本上作了大量的修改和补充,本着互利双赢的原则和理念与合作方进行了充分沟通,并获得合作方的充分理解和高度评价,该合同被合作方称为其数百份合作勘探合同中最全面和最严谨的合同。该合作项目合同已在第四届珠洽会期间签订。
6、提供相应的管理咨询:香港秀之坊服饰(长沙)有限公司
成立之初,由于管理层人员均侧重技术背景,缺乏管理经验,公司管理处于混乱状态。2001—2004年,公司聘请本人担任公司兼职的董事长助理,主要负责加强和改善公司管理工作。我根据公司处于创业阶段的特点,帮助其完成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薪酬制度、营销政策、信息系统等建设,使公司走上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2004年担任湖南众和天创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兼董事长助理期间,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混乱和薄弱的状况,重点帮助其加强人力资源的建设和管理,建立了人员招聘、培训、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初创企业文化体系、完善和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