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财政部财行〔2006〕3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包括驻长沙市城区以外的省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省直单位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省直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二)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可乘坐城市间直达软席列车。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二)正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四)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五)凡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应在财政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按定点宾馆的收费标准凭票报销;暂时没有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的,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以上星级的高档宾馆,并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票报销。
(二)第六条所指“其他人员”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15元。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长沙城区至黄花机场),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在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内凭财政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宾馆开具的票据回所在单位据实报销,出差人员交纳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招待费支出。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
第十二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第四章 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上限内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公杂费减半报销。规定的标准上限内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公杂费减半报销。
第十五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12元,省内8元;在本地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不予报销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培训学习的,凭票据报销往返交通费,并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离开本地城区到省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发放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挂职锻炼人员每人每天补助4元,以上其他人员在县市区及乡镇工作的每人每天补助8元、长期驻村的每人每天补助12元。伙食补助费回原单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不得报销。工作期间出差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所在基层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赴省外支援工作、挂职锻炼和跟班学习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回原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出差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湘组通〔1999〕53号)、《关于援藏援疆干部配偶赴藏赴疆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2001〕106号)、《关于提高我省援藏援疆干部月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组〔2002〕10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第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十八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省直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定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予以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省直各单位应严格差旅费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定期联合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直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实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湘财〔1996〕行字第136号)和《关于明确差旅费报销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湘财行字〔1997〕8号)同时在省直单位不再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