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09〕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津政发〔2003〕104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天津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修改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将第七条第(三)项中的"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通信部门及其他专业通信组织"修改为"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
三、将第八条中的"验收"修改为"检查"。
四、将第十条中的"迁移"修改为"迁建";将第二款中"的人防(或武装、保卫、行政)部门及公建楼宇的管理部门,"删除。
五、将第十一条中的"必须经区县人防办同意并报市人防办批准"修改为"设置单位应事先提交申请,报区县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六、将第十二条第二款删除。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本规定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6月30日废止。"
《天津市防空防灾警报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