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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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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