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剧本杀”游戏在年轻人群体里风靡一时,“剧本杀”作品也广泛的受到了市场的需求与欢迎,有越来越多的“剧本杀”作品创作者、发行者、销售者投入到这个行业来。然而一个行业欣欣向荣的发展总是伴随着侵权、维权事件的发生,在“剧本杀”作品受到广大玩家欢迎的情况下,若出现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何行使法定的权利,有效的维权呢?
通过诉讼方式维权,当然是最为合法、有效的途径,但在诉讼维权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最绕不开的就是证据,所以诉讼维权成功的关键就在于证据的固定、搜集、整理。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关于“剧本杀”作品侵犯著作权纠纷中需要提供的证据,以及证据搜集的方式。
01、著作权登记证书
“剧本杀”文字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著作权登记制度有利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想对自己创作、发行的“剧本杀”作品进行保护,应当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当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更有利于证明自己是权利主体,在著作权保护的范畴享有合法的权利,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02、侵权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
权利人要主张他人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首先应当对于侵权作品、侵权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由于侵权方可能销毁、删除侵权痕迹以及侵权作品,日后更加难以取得,保全证据公证可以依法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实体销售侵权作品,或者未经权利人授权销售“剧本杀”作品的,可以委托公证处购买“剧本杀”作品,对于购买过程、购买凭证、购买内容、销售主体进行公证;若商家是在淘宝、微信等电子平台进行销售,可以委托公证处对于淘宝购买链接、购买页面、购买商品、销售主体等内容进行公证,若商家是在游戏APP销售,对于APP购买界面、购买方式、购买价格、销售主体等进行公证,取得公证书以此达到保全侵权行为证据的目的。
03、证明“剧本杀”作品系抄袭、剽窃的方法
权利人主张侵权人对于“剧本杀”作品存在抄袭、剽窃等侵权行为,权利人应当尽到举证义务,证明侵权作品系抄袭、剽窃。然而“剧本杀”作品动辄长达一本书的篇幅,进行作品相似度、雷同度的比对存在一定的难度,并且在作者圈,最为作者们不齿的是洗稿、融梗的行为,侵权者这种行为并非原封不动的抄袭,而采用换汤不换药的障目法,为雷同度的比对大大增添了难度,不经过详细的梳理、比对很难直观的体现抄袭、剽窃行为。
判断一个作品是否抄袭,不仅限于逐字逐句、整体照搬的抄袭,还包括其人物、背景、关系设置,主体故事情节的设置,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若主体人物设置、故事框架、情节设置一致,作品细小的改动也不能构成认定抄袭的阻却内容。可以运用人物关系比对法、人物设定比对法、类似情节比对法、关键作案手法对比法、凶杀现场设定对比法等多个维度对于作品进行比对,可以运用的工具包括表格比对法、文字比对法、人物关系图示对比法、时间线比对法等图表的工具综合进行比对。即使侵权人采用融梗、洗稿这类不易察觉的方式进行剽窃,只要比对出其核心内容的相似度之高,就能够直观的证明其存在抄袭、剽窃的侵权行为。
04、证明由于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证据
当能够证明侵权事实,诉讼最关键的目的还是权利人主张的赔偿。要想主张的赔偿数额得到法院的支持,提供证明自身损失的证据以及维权费用的证据是法院裁量赔偿尺度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可以提供剧本销售数据等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若损失难以证明,可提供权利人“剧本杀”作品授权许可合同以证明该权利使用费,作品的口碑、得奖情况以证明作品的知名度、市场价值、影响力等,作为赔偿尺度的参考;为了证明侵权人违法所得,可提供侵权人的剧本销售单价,销售数据,财务报表,授权合同等,若侵权人的盈利情况等证据难以获得,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在诉讼的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该书证,或者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取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合理开支则提供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的付款流水、发票、委托代理合同。
作者、发行者、经营者们对于“剧本杀”作品的创作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心血、费用,一个优秀且受玩家欢迎作品的诞生来之不易,因此更应当树立维权意识,加大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当侵权行为出现时,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希望这篇文章对于广大的“剧本杀”从业人员权利的维护能够提供一些帮助,当然,若证据的搜集、整理过于繁琐、复杂,也可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作者简介:周窕隽 律师
周窕隽,中共党员,法律硕士。任职(或兼职):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并购重整与法商管理事务部副部长,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值班律师,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长沙市标准化协会法律顾问,长沙市雨花区妇联法律顾问,雨花区东塘街道法律顾问,雨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业务领域: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法律服务、企业合同风险防控和交易管理法律服务、企业危机应对法律服务、商务谈判筹划与法商风险管理法律服务、公司治理模式设计与风险管理法律服务等。在合同审查、合同制度设计与法律风险管理、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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