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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员工发电邮辞职,领导回复同意后, 又以公司未支付补贴为由,再次提出辞职,怎么处理?

作者:匡慧      来源:本站     浏览:

案情简介

苏某于2014年4月入职湖南某公司,担任专利技术员,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2月28日,苏某发送电子邮件给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蔡某,因个人原因请辞,蔡某于同日通过电子邮件回复苏某,表示同意苏某的辞职,要求苏某完成工作交接后即可离开。

2018年3月15日,苏某向公司领导(包括蔡某在内)发送电子邮件,再次明确其于2018年2月28日向蔡某送达了辞职申请书,蔡某同意了苏某的辞职,苏某完成工作交接后即可离开。苏某在工作交接中因与领导无法达成合意,不愿完成交接的工作。苏某认为根据公司的制度,公司还需向其支付补贴,公司未支付补贴的行为侵犯了苏某的权利,苏某再次向领导提出辞职,并声称在公司的工作于2018年3月15日12时终止。

后苏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员工向公司发送电子邮件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予以同意,在办理工作交接中,能否以公司未足额支付报酬为由再次提出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


【裁决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苏某2018年2月28日因个人原因向人事经理蔡某送达辞职申请书,其辞职原因系苏某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蔡某批示同意,且苏某已办理工作交接,苏某于2018年3月15日以公司未足额支付报酬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成立,苏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本委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中苏某的请求没有被仲裁委员会支持,涉及到民法理论中的“形成权”和“意思表示生效”问题。


一、“形成权”

传统民法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其中,“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合同解除权属于典型的形成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只需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具体到本案中,苏某自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意思表示生效”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具体到本案中,苏某向公司人事经理蔡某发送因个人原因辞职的申请书,蔡某回复同意苏某的辞职后,说明苏某辞职的意思表示已达到公司,且已生效。因此,苏某于2018年3月15日以公司未足额支付报酬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的请求,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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