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8日,我所金融团队中由李理、夏军梅、柳卫攀、李亭慧律师组成的顾问律师团队与岳阳市君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企业债券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企业债券通俗地可以理解为一个企业的负债。它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大家所熟知的有按照期限的长短分为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和长期企业债券(期限在5年以上)。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分为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指债券发行人给予债券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者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企业发行的股票;有认股权证的债券持有者可凭认股权证购买所约定的公司的股票;可退还的企业债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还。反之,债券持有人没有上述选择权的债券,即是不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的债权融资成本低于银行贷款,融资期限长于银行贷款。同时,企业债券发行不影响股东控制权,不会摊薄股东收益,而且可以调节资本结构,使企业负债/权益结构更加合理化。因此,通过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企业债券向社会募集资金已经成为企业当下采用的一种有效融资工具。
作为岳阳市君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团队,我们将以律师行业公认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债券的发行主体、发行程序、发行文件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法律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事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