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如果“三期”内女职工正常工作和出勤的,企业应按照正常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但是,如果女职工按照相关规定休假的,对于其假期内的工资,则需区别对待,至于具体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产前假工资
产前假属于地方性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已批准的产前假,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产前假期间,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也就是按女职工本人工资的75%支付产前假工资。
二、保胎假工资
女职工保胎假工资一般按照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确定,该复函明确保胎假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至于病假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的规定, 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意味着,保胎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流产假工资与产假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即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需注意的是,流产假工资与产假工资一致。
四、护理假工资
护理假也就是女职工配偶享受的假期,其工资标准与产假工资标准一致,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男职工护理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哺乳假工资
哺乳假也具有地方特色,国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批准的哺乳假,根据《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女职工请假期间,用人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工龄连续计算。也就是按女职工本人工资的75%支付哺乳假工资。
六、生育费的支付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七、绩效奖金、年终奖
绩效奖金和年终奖属于工资范畴。绩效奖金,与员工的绩效考核相挂钩的工资收入,直接和员工在工资周期内的劳动贡献相关;年终奖的发放与员工一年来对用人单位的贡献分不开;而“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贡献大小确定绩效奖金和年终奖的发放数额,只要在相关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即可。
劳动法律事务部部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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