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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作者:郭坤坤      来源:本站     浏览:

小编按:最近有位朋友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交给法院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写明“强制执行生效判决载明的金钱义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立案庭认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局会依职权计算,以此申请事项有误为由,要求当事人撤回并修改强制执行申请书内容。到底生效法律文书上写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如何申请执行,请看下文。


几乎所有的民事判决书中都有一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算、如何要却是一个技术活。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发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假设:某法律文书于2017年1月1日生效,要求债务人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千分之五计的利息;债务人于2017年3月1日实际清偿所有债务。

结合上述例子说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


1.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范围

根据该《解释》第一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所谓一般债务利息就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也就是上例中规定的“以月利率千分之五”计的利息。

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这部分利息具有法定的惩罚性质。

2.计算基数的确定

一般债务利息的基数没有异议,是法律文书载明的实际金钱债务(或称本金、应付款等),即上例中的10000元;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的基数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也即上例中的10000元。

3.关于计算截止日期

针对加倍部分利息的计算截止时间,《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4.计算方式

这里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是各计算各的,互相不影响。

一般债务利息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比如在侵权纠纷中要求侵权人支付的金钱赔偿一般是没有一般债务利息的。

上例中一般债务利息为“以月利率千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的利息,共计250元,分别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的一般债务利息:10000×0.5%×2个月=100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迟延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10000×0.5%×3个月=150元。

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上例中应支付日为2017年1月4日,2017年1月4日至2015年3月1日计56天,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为:10000×0.0175%×56=98元。

需要明确的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由于《解释》的规定,采用的是固定利率模式,而不是按照原定利率或人民银行颁布的基准利率计算,在这里加倍已经变成了一个概念。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相当于年利率6.39%。

这样,上例中被执行人应该支付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为:150元+98元=248元。被执行人共计应承担的金钱债务为:10000元+100元+248元=10348元。

5.清偿顺序

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不足以清偿所有金钱债务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6.程序问题

《解释》发布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样,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该由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时依职权计算、执行到位后交给申请执行人。

实际操作中,小编认为在执行申请事项中写明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免法院执行时漏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介绍

郭坤坤,中共党员,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湖南省山东商会法律顾问团成员,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07年参军入伍,在部队长期担任法律顾问,协调处理部队与地方的相关法律事务、官兵日常涉法问题解答与调处。